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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化条件下实现社会公平要着眼于制度安排
 


作者:何爱国  
 

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已经越过0.4,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行列。自此,吁求关注社会公平的呼声日渐高涨。政府也做出了“更加关注社会公平”的郑重承诺。然而,在诸多呼吁关注社会公平的思潮中,有一种思潮认为:社会公平问题的日益凸显,归根究底在于市场经济,或市场经济发展过头,要求从市场经济撤退,回归计划经济。这是一种经济保守主义的倒退论。这种论调忽视了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历史选择和社会诉求,也遮蔽了计划经济体制下更深层次的社会不公:权力的等级化、特殊化、无限性、随意性以及由此形成的等级刚性、普遍贫穷和发展动力不足。倒退是没有出路的。经济现代化的核心是市场化,而不是工业化,工业化的真正实现有赖于市场化的经济平台,市场化比工业化更基础,更重要。工业化国家的发展历史无不确证这一点:是市场化诱发工业化,又是市场化不断推进工业化。正视市场化,在此基础上建设社会公平的制度安排,完善社会公平的制度建构,不断推进社会公平的制度创新,才是社会公平的有效选择和根本出路。

 

 

90年代后期以来社会公平问题的突显,虽然与市场经济发展不无关系,但却没有必然联系。既然社会公平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那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呢?由于企业转制改革的权力操纵,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大量流失到与资源配置者相关的私人手里,甚至直接流入资源配置者本人手里。广泛存在的贪污受贿和其它非法非理的财富流动,如“圈地”、“官倒”、“迎送”,还有不合理的股权配置等,导致社会财富流动的严重不公。城乡二元的经济沟壑和分配沟壑以及不合理的城乡税收二元政策,造成城乡差距越拉越大。国家对东部、沿海、特区和内地的不同区域政策也不断加剧这种分配不公。

 

 

目前我国有关二次分配的制度安排,不仅不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相反,还在加剧社会不公。社会财富的非规范性分配方式(工资外分配)远多于规范性分配方式(工资)。国家税收调节本来应该最大程度地缩小社会初次分配之中的严重不公,然而,由于中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滞后性,在某种程度上还严重存留计划体制下的残余,远未跟上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变化,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农民税费偏高,而市民税费偏低;低收入者税负过重,而高收入者税负过轻;工薪阶层所得税过重,而非工薪阶层所得税过轻,甚至还存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而难以查究;强势阶层采取种种手段规避征税,而弱势阶层则不堪重负。国家税收制度的这种安排造就的税收非正态结构,不仅未能缓和社会极化,反而为这种极化不断推波助澜。

 

 

解决市场化条件下的社会公平问题,为市场化的深入推进铺平道路,就要着手制度安排与制度创新,要从税收制度、财政转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慈善制度、民意表达、反馈、与法律政策生成制度等方面入手。

 

 

就税收制度而言,对于高收入、金融资产数额巨大、不动产市值过大的社会群体,要在税收方面调高,而对低收入、金融资产数额小、不动产市值低者则实行免税或低税。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有效的税收制度对于缓和社会不公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就财政转移制度而言,国家财政要向公共事业、公共福利、低收入地区、低收入群体、中西部农村和还处于温饱和贫寒状态的少数民族地区倾斜。强有力的财政转移制度有迅速缓和社会不公的功能。就社会保障制度而言,社保安全网要覆盖到全国每一个地方、每一个人。不但基本生活保障,而且基本受教育权利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保障都要由政府切实管起来。全面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降低整个社会的挫折感,缓和社会不平之气,使市场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大大降低。以上三种制度安排的结合,能够使市场经济在竞争有节、公平有度的平台上良性运作。

 

 

就民意表达、反馈与法律政策生成制度而言,各种社会利益群体都应有利益表达渠道的制度安排,这种利益表达制度不仅能够使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基本利益诉求得到渠道释放,也能够使其利益诉求得以磨合,在此基本上形成新的法律政策安排。政党、社区、社团、人大、政协要更充分地体现这种民意表达、反馈与法律政策生成的制度安排,就要进一步明确并完善其制度功能。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的高度发展,社会经济利益分化将更加明显,社会利益群体的发展也将进一步复杂化、高级化,合理、合法的制度安排将会显得更加迫切。

 

 

就慈善制度(包括各种捐赠、馈赠制度)而言,政府不仅要提倡、鼓励、奖励社会行善,还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慈善法律与慈善制度,包括慈善基金创设与管理制度、慈善团体和机构登记与管理制度、慈善保护与勉励制度等。社会慈善行为与慈善风气不仅需要提倡与培育,也需要保护与奖励。没有人不希望不知道自己慈善品的准确去向与使用途径。我们甚至还应有培育和表达慈善品的接受者的感恩伦理和感恩制度。没有完备的、行之有效的慈善法律、慈善伦理与慈善管理制度,社会慈善行为与慈善风气难以出现。

 

 

市场经济并不必然带来社会不公,但是,没有完备的社会公平制度安排的“市场经济”,则绝对地滑向社会极化与社会动荡的深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给予每个人发展机会的均等和社会财富分配的相对公平。

 


最后编辑: 何爱国  发布时间:2006-03-26 论文来源:智识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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