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发展,火灾先除。而火灾频繁已经成为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据统计,2000年至2005年,全国农村累计发生火灾48.1万起,造成9692人死亡,1131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5.86亿元,烧毁建筑1788万平方米,26.5万农户受灾;农村火灾各项指标均占同期全国火灾总数的60%以上。2006年,全国共发生农村火灾66297起,死亡921人,受伤701人,直接财产损失36034.4万元,与2005年相比,四项数字分别下降11%、31%、40.9%和20.8%。
农村火灾频仍,追究原因,不外以下两点:
第一,先天不足。首先是农村建筑多为木质结构,户户相连。其次是地广人稀,交通落后,且与消防队相距较远。再次是消防基础设施薄弱,装备器材简陋缺乏,火灾扑救力量严重不足。据统计,全国95%的乡镇未编制消防规划、没有专业消防力量,90%以上的村庄缺乏消防水源、没有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在乡镇的建设发展规划中也没有将有关的消防规划纳入其中。
第二,后天有亏。首先是农民缺乏消防常识。有的农民甚至连火警电话是多少、发生火灾如何报警、怎样使用灭火器、如何进行火场自救逃生等一般性的消防常识都不懂。 其次是农民防火意识淡薄。农村建筑房屋布局密集,结构简单耐火等级普遍较低,大多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建造。电线乱拉乱接、老化、破损,家用电器长时间通电。液化石油气灶操作使用不合安全程序。柴草和农作物秸秆大量放置在房前屋后、路边、架空电力线下方。还存在基层政府对消防安全工作认识不足的问题。
火灾频繁,危害严重,农村发展受到极大的制约。中央审时度势,决定加强农村消防建设。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2007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七部委联合发布《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一种新的农村消防观横空出世。
这种新的消防观有以下四大特色:
第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群防群治。以农村消防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着力推动解决困扰农村消防工作发展、影响“三农”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大力提高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把火灾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农村的和谐稳定。
第二,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把消防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与“十一五”规划之中,把消防指数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评价之中。要求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并着眼于在城乡联动中解决农村消防问题。制定实施《农村消防规划标准》。大力推动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由城市向农村延伸。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消防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东部地区的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村庄、渔港码头要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第三,以农民为消防主体,让农民也参与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也是实现农村消防安全的主体。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必须坚持增强农民消防安全素质。把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使之成为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必要内涵。积极推进农村消防法制、道德、文化建设,建立消防安全乡规民约,引导农民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新风尚,养成科学、文明的用火用电习惯,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村、消防安全户创建活动,努力形成人人参与消防工作、村村远离火灾的良好局面。
第四,坚持因地制宜与综合治理。中国农村地区范围广大,消防安全状况千差万别,新消防观坚持因地制宜,要求各地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走综合治理之路。强化消防教育、健全消防制度与加强消防设施三结合。在农村建设方面,要求开发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求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在电气管理方面,要求规范农村电气线路敷设和电气使用管理。
新农村建设任重而道远。新消防观的提出,是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观在消防方面的具体体现,而其贯彻落实,将切实保障新农村建设的成果能够为农民所安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