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讨论 |
|
全文搜索 |
|
专栏速递 |
|
|
|
|
|
| |
法思零札
罗云锋
服从的前提是公正和正义。服从的过程必须以不服从乃至反抗的权利作为伴随条件,换言之,监督公正与正义原则是否得到贯彻实施和保证。服从的结果必须是个体得到公正对待,权力未被滥用和谋取私利,以及保证普遍社会公正的制度的建立。服从的本质是(对任何不公正的)不服从。服从是礼+勇,是仁+勇,是义、信、智的原因,亦是义、信、智的结果。
只要存在社会或共同体,就必然有为共同善而要求采取协调行动的权威性规定,即对除非孤身一人独处孤岛才可能真正拥有的绝对自由的一定程度的强制剥夺——除非不承认普遍生命权和人权而可以弱肉强食、随意剥夺别人生命存在。关键在于:是公正正义的权威性规定还是恰恰相反,对于后者,作为反应和应对,不仅有漫不经心的冷漠、躲避、蔑视、抗拒、犯禁等,还有直接的反抗等。
然而有趣的是,即使是公正的权威性规定,反而亦可能导致偏向利己的冷漠(冷漠无罪,因为履行了规定的义务以及对绝对自由的放弃和限制之后,剩下的就是权利,包括冷漠以及利己的权利)和对个人主义的需要,或换言之,个人自治的善(从严格、抽象的逻辑上和理论上来讲,遵守了公正的权威性规定后(以外)的一切行为都是善的?!)。但这与大同社会的理想并不背道而驰。大同社会亦不要求随时关爱(关爱即干涉?)别人,博爱并非是行为规范和准则,更非必须时时履行的行为守则和行为方式,毋宁说是一种心灵的开放性和完善性。
在程序公正主导的稳定社会,由于能够提供行为预期,计划与人生规划就成为可能,效率及其比较亦成为可能,故可以放心地“用整个一生的时间来构造自我”而不必担心这是冒险,或由于担心世事瞬息万变、朝令夕改而不可预知未来故采取及时行乐乃至作恶狂欢的方式来生活。因为该得到的,都在前方,都会得到,但你必须一步一步循规蹈矩(这里所说的规矩就是法律,而非扼杀创造性的额外的条条框框)地走过去。
无规则和程序的社会是无法预知和计算成本的,因而亦无法进行现代科学(规则与程序)管理。
刑法的禁令以减少或杜绝不受欢迎的行为方式为目的,但“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是否能达成目的或是适得其反(正如科学哲学以及社会心理学所描示的一样)尚还难说……
法律的权威(让实际或潜在的违法者感到“敬”“畏”并恪守不逾)并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公正性,及无例外性,换言之,法律就是上帝。当违法者以种种方式逃避制裁,法律的一视同仁(无歧视)性没有得以贯彻实施,则无论是出于嫉妒还是出于因受到不公平不公正对待而心生怨恨和愤怒,实际或潜在的违法者无论丛主观动机还是客观行动上都不再将法律当回事。相反,他们会不屑地咒骂:“婊子养的!”——而无论这个可能的违法者是权势者(有能力逃脱制裁)还是孤苦无告者(没有能力逃脱制裁)——并不断地挑战法律本身,或以武犯禁,或以死抗争,或孤注一掷,或收买豢养,或“彼可取而代也”,或“以牙还牙”等……同时,这还助长了侥幸心理和挑衅法律的冒险行为等……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法律的实际实施执行情况具有一种示范效应,但这种示范效应根据其公正与否而有两种不同的结果。当并非得到一视同仁地实施的时候,法律就沦为人尽可夫的娼妓、可有可无的傀儡。既吓阻不了权势者,也威慑不了孤苦无告者和老实人。实际上,反而鼓励违法者继续犯罪,并怂恿原本无意于此者违犯律令,因为不必为此付出什么成本和代价,哪怕是心理上的一丝惶恐——很显然,每个人在行动之前都会有意无意地进行成本评估和核算。反之,则是良性循环。真正的法律及其执行可以确保秩序和安全,反之则不然,因为人们是既无意亦无法同一个善变、无信之人、群体或社会进行有效合作的。
……
200704301824朝露
|
| |
最后编辑: 罗云锋 发布时间:2007-05-01 论文来源:智识学术网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