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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e首发]“男女相答拜”与“男女不相答拜”何者为是
 


作者:吕友仁  
 
 
    《礼记·曲礼下》:“男女相答拜也。”郑玄注:“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郑意盖谓:经文之所以有此一句,是由于怀疑人们头脑里装了很多男女有别的说教因而误认为连男女之间的行礼也都不互相答拜,所以作《记》者特地用这一句话加以澄清。事实表明,郑玄倒是不幸而言中了。大概在南北朝时期就有人误解郑注,将郑注读作“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其意盖为:男女有嫌,当远别,所以《记》者用不相答拜这句话来说明问题。按照这种理解,此句经文就应作“男女不相答拜也”。但经文本无“无”字,误读郑注者为了自圆其说,就加上了一个“不”字。所以陆德明《释文》说:“男女相答拜也,一本作‘不相答拜’。皇侃云:后人加‘不’字耳。”我认为皇侃是对的,可惜他没有说明理由,也许是他说明的理由没有流传下来。孔颖达的疏也是深得经注之意的。孔疏云:“男女相答拜也者,男女宜别,或嫌其不相答,故明虽别必宜答也。俗本云‘男女不相答拜’。礼,男女拜,悉相答拜,则有‘不’字为非。故郑云‘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后来,有的学者并未将孔疏细细玩味,所以纷纷被俗本引入迷津。岳本《礼记注》是有句读的,它将郑注读作“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九经三传沿革例·句读》云:“若《疏义》及《释文》,揆之所见而有未安者,则亦不敢尽从也。”由此可知,岳本如此句读,乃是有意与孔疏立异。由宋至清,多数学者是正确理解郑注的,自然也是不同意加“不”字的。例如陈浩《礼记集说》就说:“男女嫌疑之避,亦多端矣。然拜而相答,所以为礼,岂以行礼为嫌哉?故《记》者明言之。”阮元校《礼记注疏》,凡经文注文与《释文》有出入者,辄出校勘记以明之,但于此处却偏偏不出校记,这表明阮元是以经文“男女相答拜也”为是,认为无须更出校记。但是,从本世纪七十年代开始,一些甚有影响的学者又旧事重提,倡为“不”字当增之说。首先是台湾学者王梦鸥先生《礼记今注今译》(1970年台湾商务印书馆初版)发难说:
    “男女相答拜也”,陆德明说此句别本作“男女不相答拜也”,皇侃说“不”字是后人所加。但郑玄注此句云“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则似原本有“不”字。孔颖连解说与郑注未合。更以前文“男女不相知名”,“嫂叔不通问”等语看来,当以有“不”字者为是。
据此注文,王氏遂将此句译作“男女不相知名,故亦无须彼此答拜”。笔者期期以为不可也。
 
    其次是钱玄等六位先生的《礼记今注今译》(见岳麓书社1994年出版的《十三经今注今译》之六),其书的“今注”云:“相答拜:《释文》云,一本作‘不相答拜’,应有‘不’字为是。”其“今译”云:“男女之间,彼此不下拜答礼。”另外,中华书局1989年出版的孙希旦《礼记集解》标校本,标校者将此句郑注标作“嫌远别,不相答拜,以明之”,则无疑也是主张当增“不”字的。
 
    窃以为王、钱等先生之说、之结论未安,谨献疑如下。首先,对于郑注的标点,据孔疏则“嫌远别不相答拜”七字当作一气读,一个“嫌”字管着其下六字;据《释文》或本和王、钱等先生说,则“嫌远别”三字当作一气读,一个“嫌”字只管着其下二字。(嫌者,疑也。)两种读法必有一是一非。我如果仅从词义、语法上说七字当一气读者为是,反对者未必心服,所以我不准备在这一点上大作文章,而准备从其他角度加以论证。
 
    按《曲礼上》有云:“男女不杂坐,不同椸,不同巾栉,不亲授。嫂叔不通问。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如其门。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这些都是讲男女有别的。非独此也,《礼记》的其他篇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如《内则》云:“男女不相授器。男女不通衣裳。道路,男子由右,女子由左。”等等。但是我们须知,男女之间有别是一回事,男女互相答拜是又一回事,二者并行不悖。男女有别是为了避嫌,互相答拜是为了表敬,二者都是礼的组成部分,相辅相成,并不矛盾。试想,一个社会,如果只讲男女之别,而取消了男女互相答拜,也就是说,唯有男子与男子互相答拜,女子与女子互相答拜,而男女之间决无答拜之礼,这恐怕也近乎“礼坏乐崩”了吧。这样一来,男女不通,阴阳隔绝,如何能“天地交而万物通”呢!《曲礼上》云:“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如果说“男女不相答拜”,显然与此明训有违。所以,那种从男女有别中推导出男女不相答拜的说法,是缺少理论根据的。此其一。
 
    实际上,“圣人”制礼,正如孔颖达所说:“礼,男女拜,悉相答拜。” 孔颖达的这一结论完全正确,可惜他没有举出一些实际例证(或许他认为这是常识问题,无此必要),以至于使后来的一些学者纷纷陷入迷津。今按《仪礼》一经,其中言“男女相答拜”的事例极多,今略为拈出数例以明之。《士冠礼》记冠者见母的礼仪说“冠者取脯,北面见于母。母拜受,子拜送,母又拜”。郑注:“妇人于丈夫(犹言男子),虽其子犹侠拜。”凌廷堪《礼经释例》卷一云:“侠拜者,丈夫拜一次,妇人则拜两次也。”这是母与子互相答拜。《士冠礼》又记冠者见姑、姊云:“冠者入见姑、姊,如见母。”郑注:“如见母者,亦北面,姑与姊亦侠拜也。”这是姑与侄、姊与弟互相答拜。《士昏礼》记新妇见舅姑云:“妇执㊣㊣栗,自门入,升自西阶,拜进,奠于席。舅答拜。妇还又拜。”注云:“还又拜者,还于先拜处拜。妇人与丈夫为礼,则侠拜。”这是新妇与公公互相答拜。《士昏礼》又记赞者代舅姑向新妇行醴礼说:“赞醴妇,妇东面拜受。赞西阶上北面拜送,妇又拜。”郑注:“妇东面拜,赞北面答之。”这是新妇与赞者互相答拜。吴延华《仪礼章句》云:“赞者,私臣之属。”又《士昏记》记婿见妻之母云:“婿立于门外,东面。主妇(即妻之母)一拜,婿答再拜,主妇又拜。”郑注:“必先一拜者,妇人与丈夫必侠拜。”这是新郎与岳母互相答拜。《少牢馈食记》记主妇亚献云:“主妇酌,献尸。尸拜受,主妇西面拜送爵。”这是主妇与男尸互相答拜。《少牢礼》又记主妇向祝献酒云:“主妇酌献祝,祝拜,主妇答拜。”注:“不侠拜,下尸。”这是主妇与男祝互相答拜。祝之尊逊于尸,所以主妇不侠拜。《特牲馈食礼》:“主妇致爵于主人,主人拜受爵,主妇拜送爵。”这是夫妇之间互相答拜。《有司彻》记不傧尸者上宾三献时说:“宾酌致爵于主妇,主妇东面拜受爵,宾西面答拜。”这是主妇与宾互相答拜。总而言之,“男女相答拜”之例,在《仪礼》一经中可以说是不胜枚举,在这种情况下,“不”字的不应该增应该说是毫无疑义的了。“不”字既然不应该增加,那么郑注当如何读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再说,郑玄不止一次地讲:“妇人与丈夫(谓男子)为礼,则侠拜。”这对于上述结论的得出,无疑也是一个有力的旁证。
                                                             
(原载中华书局《文史》第四十五辑)
 
 
 
 


最后编辑: 夏雪  发布时间:2005-11-17 论文来源:智识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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