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盗”二字,本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说文·戈部》:“贼,败也。从戈,则声。”徐锴说:“败犹害也。”《说文· 次(涎)部》:“盗,私利物也。从次皿。次,欲也。次皿为盗。”古代文献证明,许慎的说解是正确的。例如:
《左传》文公十八年:“(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窃贿为盗。’”杜注:“毁则,坏法也。贿,财也。”
《荀子 修身》:“害良曰贼,窃货曰盗。”
《周礼·秋官·士师》:“二曰邦贼……六曰邦盗。”郑玄注解“邦贼”为“为逆乱者”,注解“邦盗”为“窃取国之宝藏者。”
这说明,“贼”的古义,用作动词时,意为毁害;用作名词时,意为乱臣。在上古,“贼”无“盗”义,换句话说,不当“偷东西的人”讲。这和现代汉语不同。
王力先生在所著《汉语史稿》中说:“‘偷东西的人’的概念,先秦用‘盗’字来表示。在现代普通话口语里,先秦‘盗’所表示的概念,则用‘小偷’或‘贼’来表示了。”[1] 这就是说,现代汉语里“贼”有了“盗”义。在这里,王力先生正确地指出了古今词义的变化。剩下的问题是,这种变化始于何时?这是汉语史应该研究的问题。
据我的观察,我认为,“贼”有“盗义的时间,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始于元代;从日常生活的角度上讲,则大约始于宋代。下面我就来证明这种看法。
先从法律的角度上讲。法律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先秦文献中虽然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2]的记载,但还很难说是成文法。退一步说,即令是成文法,因其不传,也无从考查。众所周知,我国最早的成文法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编制的《法经》。这是一部对后世极有影响的法典。它是历代封建王朝成文法的鼻祖。可以说,上起《法经》,下讫《大清律》,所有封建王朝的成文法是一脉相承的。关于这一点,古今学者多有论及,毋庸烦言。因此,我认为,通过对古代封建社会成文法的考查,是可以看出“贼”义变化的消息的。
《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3]。《法经》不传,无从细知其内容,但盗、贼各为一法,其不同可知。晋人张斐注律云:“无变斩击谓之贼,取非其物谓之盗。”[4]这个说法与《说文》的说解和其他先秦文献一致。晋人之说解“贼”“盗”尚犹如此,则《法经》之“贼”“盗”可知。唐以前诸律不传,今世所传,《唐律》为最古。在中国法律史上,《唐律》承上启下,地位非常重要。所谓“足以沿波而讨源者,要唯《唐律》为最善”[5],就是这个意思。我们不妨对《唐律》略加剖析。
《唐律》凡十二篇,曰《名例》,曰《卫禁》,曰《职制》,曰《户婚》,曰《厩律》,曰《擅兴》,曰《贼盗》,曰《斗讼》,曰《诈伪》,曰《杂律》,曰《捕亡》,曰《断狱》。《贼盗》居其一。关于《贼盗律》的来由,《唐律疏议》卷十七说:“《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复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自秦汉至后魏,改《盗法》、《贼法》为《盗律》、《贼律》,这关系不大,不过是改“法”为“律”,名称略变,实质无异。值得注意的是,后来把《贼律》、《盗律》二律合为一律,这种合二为一的作法是否意味着“贼”字有了“盗”义呢?研究的结果,我们认为不是。《唐律》凡三十卷,其《贼盗律》一篇有四卷,我们从这四卷的条目上不难看出《贼盗律》的内容,从而也不难看出“贼”是否有了“盗”义。今据《唐律疏议》开列此四卷条目如下:
第十七卷 贼盗 凡一十三条
谋反大逆 缘坐非同居
口陈欲反之言 谋叛
谋杀府主等官 谋杀期亲尊长
部曲奴婢杀主 谋杀故夫父母
谋杀人 劫囚
规避执人 杀一家三人
祖父母夫为人杀
第十八卷 贼盗 凡九条
以物置人耳鼻 造畜蛊毒
以毒药药人 憎恶造厌魅
杀人移乡 残害死尸
穿地得死人 造妖书妖言
夜无故入人家
第十九卷 贼盗 凡一十七条
盗大祀神御物 盗御宝
盗官文印书 盗制书
盗宫殿门符 盗禁兵器
盗毁天尊佛像 发冢
盗园陵内草木 盗官私马牛而杀
盗不计赃立罪名 强盗
窃盗 监临主守自盗
故烧人舍屋而盗 恐喝取人财物
本以他故殴人夺物
第二十卷 贼盗 凡一十五条
盗缌麻小功财物 卑幼将人盗
因盗过失杀人 私财奴婢贸易官物
山野物已加功力 略人略卖人
略和诱奴婢 略卖期亲以下卑幼
知略和诱和同相卖 知略和诱强窃盗受分
盗经断后三犯 公取窃取皆为盗
部内容止盗者
不难看出,《贼盗律》的前二卷,讲的是“叛逆杀伤”[6]之类,实际上是《贼律》;《贼盗律》的后二卷,讲的是“盗窃劫略”[7]之类,实际上是《盗律》。这正如清末法律修订大臣沈家本所说:“唐合《贼》、《盗》为一,而前二卷仍属贼事,甚分明也。”“叛逆杀伤”,就是《说文》所说的“败也”,就是前引《左传》所说的“毁则”。毁则即为叛逆,毁人即为杀伤。“盗窃劫略”,即《说文》所说的“私利物也”。由此可见,贼、盗二字的上古义在《唐律》中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换句话说,直到唐代,“贼”尚无“盗”义。
唐以前如此,宋代如何?众所周知,宋代的法典是《刑统》,而《刑统》一书,基本上是《唐律》的翻版。因此,宋不异唐,似可断言。
那么,《元律》又如何呢?据正史记载,元律有《盗贼律》一篇。请注意,改以前历代的《贼盗律》为《盗贼律》,这种字序上的变动并不是无心之失,实在是字义变化的反映。反映了什么?朱骏声说:“论字体,则盗小而贼大,盗轻而贼重。今律反是。”[9]他的意思是说,从字的结构上看,为盗者罪小罪轻,为贼者罪大罪重。而“今律”,也就是《大清律》,则颠倒过来了,变成了为盗者罪大罪重,为贼者罪小罪轻。朱骏声说得对,只不过有一点要修正,即这种颠倒,从法律上讲,不是始于“今律”,而是元律就已如此。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颠倒?据《元史》记载,元律不仅有《盗贼律》一律,而且另有《大恶律》和《杀伤律》二律。这就是说,前代的《贼律》,到了元代就一分为三了。大恶、杀伤都已不包括在《贼律》之内了。《大恶律》的条款,主要是叛逆之类。号称《贼律》而不包括“叛逆杀伤”之类,这就意味着“贼”的字义发生了变化,这就是沈家本所说的,“是名同而义不同矣”。[10]同叫《贼律》而含义如此不同,这就提醒我们,“贼”开始有了“盗”义了。究竟有没有,请试看《元史·刑法志》中的这些例子:
(1) 诸盗贼共盗者,并赃论。
(2) 诸盗贼应征正赃及烧埋银,贫无以备,令其折庸。
(3) 诸盗贼分赃不均,从贼自首,为首贼所杀者,仍以谋杀故杀人论。
(4) 诸盗贼得财,用于酒肆倡优之家,不知情,止于本盗追征。
(5) 诸盗贼正赃已征给主,倍赃无可追理者,免征。
(6) 诸遐荒盗贼,盗驼马牛驴羊,倍赃无可征者,就发配役出军。
(7) 诸盗贼闻赦,故杀捕盗之人者,不赦。
可以看出,以上诸例中的“贼”字,既无叛逆义,也无杀伤义,已经不是《说文》所说的“败也”,而只是“盗”的同义词。有趣的是,凡〈唐律〉中称“盗”的地方,元律多称“盗贼”。例如例(1),《唐律》的原文是“诸共盗者,并赃论”。法律用语,其准确性的要求很高,在概念上容不得丝毫的含混。“贼”字在《元律》中这样地被使用,当然不是随便如此,而只能字义变化的反映。
下面我们再来看几个“盗”“贼”互文的例子:
(1)《元史·兵志》:“若有失盗,勒令当该弓手,定立三限捕捉,每限一月。如限内不获,其捕盗官,停俸两月。如限内获贼,数及一半者,全免正罪。”
(2)《元史·刑法志》:“诸捕盗官,其限内获贼及半者,免罪;若诸人获盗者应赏者,赏之。”
(3)元陶宗仪《辍耕录》卷二十二《盗有道》:“后至元间,盗入浙省丞相府。是夕,月色微明,相于纱帷中窥见之,美髭髯,身长七尺馀。时一侍姬亦见之,大呼有贼。相急止之,曰:‘此相府,何贼敢来。’盖虞其有所伤犯也。”
显然,上述例句中的“贼”字都有“盗”义。至此,我们可以说,从法律的角度上讲,“贼”有“盗”义始于元代。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它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又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马克思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1]“贼”字在法律上有了“盗”义,当然也“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经济关系的要求,是早于法律条文的。所以,“贼”有“盗”义,从日常生活来讲,必然要在元代之前,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下面是从宋人书中摘出的例子:
(1) 苏轼《东坡志林》卷三《梁上君子》:“近日颇多贼,两夜皆来入吾室。吾近护魏王葬,得数千缗,略已散去,此梁上君子当是不知耳。”
(2) 李元弼《作邑自缄》卷六《劝谕庶民榜》:“犯放火杀人,作贼赌钱,侮慢尊长,欺压良善,必定严行禁勘。”
(3)朱熹《朱文公集》卷四十《答何叔京书》之四:“夫孔明之出祁山,三郡响应……拨众而归,盖所以全之,非贼人讳空手之谓也。”
(4) 《景德传灯录》卷二一法瑫宗一禅师:“僧曰:‘若不遇禅师,几成走作。'师曰:‘贼去后关门。’”
这几例中的“贼”,都是“盗”义,都是“偷东西的人”。例(1)尤其能说明问题。梁上君子的典故,源出《后汉书·陈寔传》:“时岁荒民俭,有盗夜入其室,止于梁上。寔阴见,乃起自整拂,呼命子孙,正色训之曰:‘夫人不可不自勉,不善之人未必本恶,习以性成,遂至于此,梁上君子者是矣。’盗大惊,自投于地。”《后汉书》中的“盗”,在《东坡志林》中变成了“贼”,由此足见字义之变化。因此,我们说,从日常生活来讲,“贼”有“盗”义大约始于宋代。
以上,我们完成了“贼”何时有“盗”之义的全部证明。这个证明是否成立,我们期待着大家的批评。末了,我们觉得还有两点需要指出。
第一点,“贼”在宋元时期虽然已经有了“盗”义,但这只是词义的扩大而不是词义的转移。为什么?因为“贼”的本义并没有因为有了“盗”义而消失,“贼”的本义即作为名词用时的“乱臣”义仍然存在。例如,宋代的李顺、方腊都是农民起义领袖,但《梦溪笔谈》却说“蜀中剧贼李顺”[12],《宋史》也多次称方腊为贼,就是明证。
第二点,明白了“贼”何时有“盗”义,有助于避免对古书的误解。现在说两个误解的例子,一个是古人的,一个是今人的。《唐律疏议》卷一《名例》:“《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伪律》是也。”沈家本批评说:“《疏议》谓《盗法》今《贼盗律》,《贼律》今《诈伪律》,俱未得当”。[13]为什么?因为“唐之《贼盗》兼《盗法》、《贼法》在内,《诈伪律》魏由《贼律》分出,而《贼律》固不止诈伪一事也。”[14]沈家本批评得对,前引《唐律》《贼盗律》条目可为佐证。究其原因,和“贼”的原始意义有关。新版《辞源》 [贼] 字的义项㈣“称盗窃之人。《墨子·非乐上》:“冠乱盗贼并兴。“《后汉书·百官志一》:“贼曹主盗贼事。”亦用为骂人之词。《三国志·周瑜传》:“权曰:‘老贼欲废汉自立久矣,徒忌二袁、吕布、刘表与孤耳。’”这个释义是错误的,因为下面三个书证中的“贼”字都不是“泛称盗窃之人”的意思,而是“乱臣”之义。这毋须多加证明,因为在范晔(《后汉书》作者,南朝宋人)生活的哪个时代以前,“贼”字尚无“盗”义,古人也好,今人也罢,其所以产生误解的原因,就是对词义的理解缺乏历史的观点。
注释:
(1)《汉语史稿》下册第577—578页
(2)《左传》昭公六年
(3)《唐律疏议》卷一、《唐六典》卷六
(4)《晋书·刑法志》
⑸ 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汉律摭遗自序》
(6)(7)(13)(14)沈家本:《律目考》
(8)沈家本:《明律目笺》
(9)《说文通训定声·颐部》第五
(10)沈家本:《律目考》附《明律目源流》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21—122页
(12)沈括《梦溪笔谈》卷二十五
(原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一期,转载于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语言文字)1987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