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尔雅》“二义同条例”是指处于同一条中的若干个被作为同义词来解释的词,实际上它们并不是只在一个意义上的同义。它们的同义表现为:或者其中的一部份被释词是甲义,而另外一部分被释词是乙义;或者它们都同时具有甲乙二义;或者它们中有一部分同时具有甲乙二义。
“二义同条例”是谁发现的?洪诚先生在《中国历代语言文字学文选》中说,王引之“《尔雅述闻》(二义同条例)这一则,在雅学义例上是一条重要的发现。王氏发现了这条义例,可以使我们对《尔雅》避免许多误解”①。一些训诂学专著也有类似的提法。我们不同意王引之发现说,对王说本身我们也有点不同看法。原文颇长,今节引如下:
林、烝、天、帝、皇、王、后、辟、公、候、君也。
引之谨案:君字有二义。一为君上之君,天、帝、皇、王、后、辟、公、候是也。一为群聚之群林、丞是也……而得合而释之者,古人训诂之旨本乎声音,六书之用广于假借,故二义不嫌同条也。如下文“台、朕、赉、畀、卜、阳,予也”,台、朕、阳为予我之予,赉、畀、卜为赐予之予……。义则有条而不紊,声则殊途而同归,此《尔雅》所以为训诂之会通也。魏张稚让作《广雅》犹循此例,自唐以来遂莫有能知其义者矣。②
应该说,王说是相当精彩的,就连王氏本人也不无自得地说:“自唐以来遂莫有能知其义者矣”。但是,论述精彩和发现义例并不是一码事。如果我们历史地考察一下,就会发现无论是王引之“发现”说,或者“唐以来莫有知者”说,都是难于成立的。
现存的完整的〈尔雅〉注,以晋代郭璞的注为最早。郭璞对这种现象的认识如何,让我们看看下面几个例子。
①《尔雅:释诂》:“台、朕、赉、畀、卜、阳,予也。”
郭注:“赉、畀、卜,皆赐与也,与犹予也,因通其名耳。”郭注过简,我们再来看一下郝懿行 《尔雅义疏》的阐释:“予既训我,又为赐予,‘与’‘予’声同,故郭云‘与犹予也’。台、朕、阳为予我之予,赉、畀、卜为赐予之予,一字兼包二义,故郭云‘因通其名耳’。”
②又:“馘、穧,获也。”
郭注:“今以获贼耳为馘,获禾为穧,并见《诗》。”黄侃《尔雅音训》卷上揭橥其义说:“‘获’兼二义,郭注明揭一训两义之例矣。邵晋涵说:‘俘获之获,收获之获,俱通作获,此合而释之’”
③又:“栖、迟、憩、休、苦、欳、齂、呬,息也。”
郭注:“栖、迟,游息也。苦劳者宜止息。憩,见《诗》。欳、齂、呬,皆气息貌。”王引之《尔雅述闻》也以此条作为二义同条之例。
④又:“育、孟、耆、艾、正、伯,长也。”
郭注:“育,养,亦为长。正、伯皆官长。”寻绎郭意,盖谓育为成长之长。孟、耆、艾为年长之长,因为这是常训,所以此三字未注。而成长之长与年长之长义实相通。正、伯则为官长之长。总而言之,正如郝懿行所说:“《尔雅》之长,实兼《玉篇》二义(久也;主也)而读唯一音。”
我们认为,以上四例可以说明,是郭璞最早发现了《尔雅》的二义同条例。尽管他并没有明白提出二义同条的说法,但斯人不言,其例自在。讲发现,关键不在于为某种现象命名与否而在于对某种现象指出与否,我们认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黄侃才说:“郭注明揭一训两义之例矣。”此其一。分析郭注,例(1)说的是“予”“与”通假,例(2)说的是“获”“ 穫 ”通假,例(3)说的是“息”的本义(气息)和引申义(止息),例(4)说的是“长”的不同引申义(年长、官长),这实际上已经涉及到二义同条现象产生的内在原因-----词义的假借和引申。此其二。王引之《尔雅述闻》中举出二义同条现象凡十五例,其中个别条目是郭璞言之在前。此其三。当然,郭璞对二义同条例的认识也有不足之处,这表现在:第一,对二义同条现象的认识还不够自觉,还不够深刻。因为不够自觉,所以有的二义同条现象就未能指出。在这一点上郭不如王。因为不够 深刻,所以对此例的“二义兼之”现象全未查觉。在这一点上郭、王是彼此彼此。第二,对于二义同条现象产生的外部原因尚未指出,至于内部原因,亦欠明确表达。但是我们不能对郭璞苛求。前修未密,后出转精,这本是学界常事。追本溯源,郭璞创始之功不可没。
郭璞之后,下至五代。其间注《尔雅》者不绝如缕,惜其书不伟。下面谈一下宋代的情况。据《宋史·艺文志》,宋人注《尔雅》者有三家:邢 《尔雅疏》、陆佃《尔雅新义》和郑樵《尔雅注》。关于邢 的《尔雅疏》、《四库提要》说:“疏家之体,唯明本注,注所不及,不复旁搜。”这话大体不错。邢疏既以阐明郭注为职志,新的发明自然就不会多了,但对于郭注已经提示出来的东西,不可谓邢氏不知。另外,我们注意到邢疏还有这样的情况,即看似接近真理的彼岸而终未到达。如“林、烝,君也”邢氏曰:“林者,《说文》云‘平地有丛木曰林’;烝者,《左传》云‘天生丞民,树之以君而司牧之’。然则人、物之众,必立君长以司牧之,故以林、烝为君。”可以这样说,邢氏的结论是错误的,但推导这一结论的例证是正确的。其所以产生这种不正常现象,主要是由于迷信《尔雅》和宗郭太甚。应该说,王引之在这方面的识见高出邢氏许多,但王氏的见解中是否含有对邢疏的批判吸收呢,这是读者可以用心体会的。至于郑樵的《尔雅注》,王引之《述闻》在谈到二义同条例的曾引述,并批评说:“樵以后人这音析古人之义,误矣。”在这一点上我们姑从王氏之说。下面看一下陆佃《尔雅新义》里的三个例子:
(1)爰、粤、于、那、都、繇,於也。
於,一名而两读。那、都、繇,於也。爰、粤、于,於也。
(2)台、朕、赉、卜、阳,予也。
予,亦一名而两读。台、朕、阳,赉、畀、卜,予也
(3)昌、敌、强、应、丁,当也。
当,一名而两读。“禹拜昌言”,昌,当也。敌强则有当之者,应当则有应之者。
按陆佃所说的“一名而两读”,实际上就是一字兼包二义。例(1)的“於”,正如黄侃《尔雅音训》所说:“於兼语词,叹词二义。”例(2)的“予”,似乎是人们打开对二义同条认识的突破口,历代学者所见略同。例(3)的“当”,黄侃说:“当兼当值,当失二义。陆佃说‘当’一名而两读,谓此也。”陆佃不止一次地用“一名而两读”来解释二义同条的现象,这表明他对这种现象的认识是作为一种规律来认识的。从这一点上来说,他比郭璞进了一步。我们当然不能对陆佃的认识夸大其词,但如果把他贬入“莫有能知其义者”的行列,那显然不合事实。
下面我们简述一下清代的情况。清代小学昌明《雅》学是门显学,研究者甚多。这里只拣三位对王引之有影响的学者说一说。
先说戴震。戴震在《答江慎修先生论小学书》里说:
《尔雅》亦多不足据。即以《释诂》言之,如“台、朕、赉、卜、阳,予也”,台、朕、阳当训予我之予,赉、畀、卜训赐予之予,不得错见一句中。”孔、魄、哉、延、虚、无、之、言,间也”,郭氏注云:“孔,穴。延、魄、虚、无,皆有间隙,余未详。”考之《说文》:“哉,言之间也。”言之间,即词助,然则哉、之、言三字乃言之间。“言”为助词,见于《诗》《易》多矣。“豫、射,厌也”。豫,当训厌足、厌饫之厌;射,训厌倦、厌憎之厌,此皆掇拾之病。③
戴震这段话,讲的也是二义同条问题。他是举例言之,并非有意逐一罗列。以戴震的才识,如果他不持偏见,是完全有能力正确解释这一现象的。但很可惜,现象是看到了,却采取了不以为然的态度。推测其原因,大约是凡古皆好的思想在作怪。在他看来,“古故训之书,其传者莫先于《尔雅》,六艺之赖是以明也”④。而这样的皇皇经典竟然粗疏到二义“错见一句中”,这就叫他失望。不过,“此皆掇拾之病”一句却是道出了二义同条现象产生的外部原因,因为正是编篡方法的原始性导致了这一现象的产生。我们知道,戴震是王引之父亲王念孙的业师,而王引之家学很深,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不能不考虑戴震对王氏父子可能产生的影响。王氏父子可以不接受戴震的观点,但客观存在的事实总是要承认的。
次说钱大昕。钱大昕《潜研堂文集·尔雅广雅答问》(下称《答问》):
问:神之训重何也?(按:《尔雅》原文是:从、申、神、加、弼、崇,重也。”)
曰:重有重叠之义,又有尊重之义。从、申、加,重叠之重也。神、弼、崇,尊重之重也。此与赉、畀、卜为赐予,台、朕、阳为予我之予,其例相同。景纯止据重叠一训,故于“神”字注云“未详”。
问:载、谟、食、诈、何以均有“伪”义?
曰:古文“伪”即“为”字。《书·尧典》“平秩南讹”,《史记》作“南为”,《汉书·王莽传》作“南伪”。《荀子·性恶》:“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盖“伪”有两义。载、谟者,作为之义;食、诈者,虚伪之义。景纯专主虚伪之训,失其旨矣。
从以两例可以看出,钱大昕不仅看到了一字兼包二义的现象,而且他的认识也达到了“例”的高度。他说“其例相同;且不止一次指出“景纯止据一训”,便是证明。不独此也,钱氏在《答问》中还多次批评郭璞。“不考古训,望文生义”。未喻声音相转之原,故于文多所未详”。这些话的意思说得再明白点,就是批评郭璞对古书中的通假现象认识不足。而通假正是二义同条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最后说一下邵晋涵。邵氏的《尔雅正义》是清代的第一部《尔雅》新注。二义同条问题在他的书里也有反映。据我们的统计,邵氏书中谈及二义同条的一共八条。其中,有的是申明郭注的,如“栖、迟……息也”条便是。有的是吸收时贤之说的,如“载、谟、食、诈,伪也”条便是。此条说解与上引钱大昕说基本相同。有的是自创新义的,如“ 廞 、熙,,兴也”条,邵氏说:“《释言》云:‘兴,起也。’郑注《乐记》云:‘兴之言喜也。’”这实际上是在说,“兴”有二义:一为兴起之兴,一为高兴之兴。
以上只是一个粗略的历史考察,郭璞是晋代人。邢昺、陆佃是北宋人,戴震、钱大昕和邵晋涵,虽然与王引之同为乾嘉学者,但他们的著述刊行也都在《尔雅述闻》之前。这些学者不但程度地提示了二义同条的现象,而且其中有的人还不乏比较深刻的论述。历史的迹既然如此,我们怎好说是“王氏发现了这条义例”呢!当然,我们还应该承认王氏论说有其精彩之处。它表现在明确指出二义同条现象产生的内部原因:“古人训诂之旨本于声音,六书之用广于假借,故二义不嫌同条也。”此其一。还表现在例子集中。本文开头节引《述闻》的那一则里就有十个例子,这种高度的综合,无疑能给人更深的印象。此其二。
但是,这种精彩本身就含有对前人研究成果的继承,这也是事实。我们知道,王引之撰写《述闻》时参考了很多他人著述。古人的著述,主要是郭注邢疏,时人的著述,主要是钱、邵二家。一个严肃的学者,在没有参考郭注邢疏的情况下便贸然动笔,那是不可思议的。至于参考钱、邵两家,更是确有实据。钱氏《答问》凡84条。《述闻》征引了17条。在这17条中,有11条是被王氏肯定的,有6条是被否定的。在肯定的11条中,有三条涉及二义同条例,其中就包括上引《答案问》的两条。《述闻》在引用“神之训重何也”条时,王引之加按语说:“家大人曰:钱以神为尊重之重是也。”这表明王氏父子都参考过《答问》。邵氏的《尔雅正义》,王引之征引较多。就二义同条来说,有王引之承用邵说以证成已说的,如“邵、臻、仍、迺 、侯,乃也”条,王氏说:“邵谓‘郡’通作‘窘’是也。邵引《京房易》‘水臻至’,谓郡、臻二字皆从仍取义是也。”也有两家所见略同的,如“际、接、 翜 、捷也”条是其例。总之,我们认为,关于二义同条例,不仅宋人知其义,而且略早于王氏的清人也知其义,王氏的精彩论述很难说与这些人毫无关系。而王氏竟自矜地说:“自唐以来遂莫有能知其义者矣。”这真叫人莫名其妙。姚永概《书经义述闻读书杂志后》说:“高邮王氏父子以小学名于乾嘉之际,海内推为硕儒。余尝读其《经义述闻》《读书杂志》二书,能抉发千载之滞郁,使读古书者变绌屈为大通,豁然若疾病之释体,洵乎不可及也。顾余犹有疑事三焉。”⑤“疑事”的第一条是,前人已有成说,但此二书却“贬而绝之,顾不能不雷同于其说,抑又何也?”王引之在二义同条问题上的“自唐以来遂莫有能知其义者”的说法,有类乎此。
最后说一下黄侃的“二义兼之”说。黄侃以前的学者,包括王引之在内,仅把二义同条理解为二义分属,即被释词中的一部分是甲义,而另一部分是乙义。这种认识还不够全面。黄侃的二义兼之说深化了人们对二义同条现象的认识,是对二义同条例的重要补充。下面摘引《尔雅音训》中的几个例子来说明。
(1)载、谟、食、诈,伪也。
黄侃曰:“伪”兼作为、诈伪二义,“为”亦然也。载、谟、食、诈,二义兼之,不必分属。伪,义亦兼为;而为兼诈伪义。《诗·采苓》“人之为言”,《释文》于伪反,或如字。疏云:“王肃诸本作‘为言’,定本作‘伪言’。云‘为言’谓人为善言,是为亦有诈伪义。”
(2)廞、熙,兴也。
黄侃曰:“兴”兼兴喜,兴作二义, 廞、熙亦同,廞,《周礼》故书皆为“淫”,先郑读淫为 廞 ,训为陈,陈与兴作义亦近。
(3)治、肆、古,故也。
黄侃曰:故有先故、故事二义。治、古皆先故之故,肆兼二义。王引之说肆但为语辞之故,义未 。肆、自音近,自亦始也,始亦故也。
(4)台、朕、赉、畀、卜、阳,予也。
黄侃曰:赉、畀、卜亦兼予我之予。赉、台同声,畀、鼻,自同字,卜,仆同声。
例(1)和(2)是同一类型。例(1)的“载、谟、食、诈,伪也”,据二义兼之说,还可以改写为“载、谟、食、诈,伪也”。即载、谟、食、诈,伪这四个被释词都同时具有甲乙二义。而据二义分属说,人们的认识只能是“载、谟,为也;食、诈,伪也”。两相对比,前者显然扩大了人们对二义同条的认识。这可以叫做全部被释词二义兼之型。例(3)和(4)是同一类型。以例(4)为例,据二义分属说,人们的认识只能是“台、朕、阳为予我之予,赉、畀、卜为赐予之予”;而据二义兼之说则使人们增加了“赉、畀、卜亦兼予我之予”的认识。这可以叫做部分被释词二义兼之型。
[附注]
①1982年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92页
②尽管大多数学者承认《尔雅》中有二义同条之例,但说到具体条目时则意见不一致。例如“林、烝、天、帝……君也”条,王引之认为是二义同条,邵晋涵和郝懿行则认为不是,在缺乏确证的情况下,我们难以遽定是非,由于这个原因,我们还不好统计出二义同条的准确数目。
③《戴震集》卷三
④《戴震集》卷三《尔雅文字考序》
⑤《慎宜轩文集》卷二。此转引自张舜徽《文献学论著辑要》
(原载《古汉语研究》198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