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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e首发]《汉语大词典》若干“三礼”词目释义献疑(下)
 


作者:吕友仁  
 
 
 
 
[丧祭]古丧礼。葬后之祭称丧祭。《礼记·檀弓下》:“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
按:释义误。先从书证来讲。《礼记·檀弓下》:“是日也,以虞易奠。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郑玄注云:“虞,喪祭也。既虞之後,卒哭而祭。卒哭,吉祭。”可知书证中的“丧祭”,实指虞祭。所以孙希旦《礼记集解》说:“《士虞礼》主人即位于西阶,烹于门西,牲升左胖,进柢,皆丧祭之礼也。至卒哭而改用吉祭之礼,故曰‘以吉祭易丧祭’。”万斯大《仪礼商》也说:“葬之日,以虞易奠,谓之丧祭。”所以,就书证来讲,这个“丧祭”仅仅是指虞祭。再从释义来讲,说“葬后之祭称丧祭”,误。因为,葬后之祭,除了虞祭以外,其余都是吉祭,而不是丧祭。详上[吉祭]条,此不赘。实际上,丧祭的涵义也有广狭之分。一是指虞祭,见上。二是指三年之丧中的所有祭祀,见[吉祭]条所引贾公彦与万斯大语,此不赘。三是指葬前之奠。刘熙《释名·释丧制》云:“丧祭曰奠。”这个话颠倒过来说就是“奠曰丧祭”。而所有的奠都在葬前。《礼记·檀弓下》:“奠以素器。”孔颖达疏云:“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于地,故谓之奠也。”李如圭《仪礼集释》云:“自始死至葬之祭曰奠。不立尸,奠置之而已。”朱熹《仪礼经传集解》云:“自葬以前,皆谓之奠。”
那么,下葬之前都有哪些奠呢?根据《仪礼》的《士丧礼》与《既夕礼》两篇的记载,丧奠有十:一是始死之奠(人刚死时向死者进献酒食),二是小敛奠(死后第二天小敛时的进献酒食),三是大殓奠(死后第三天大殓时的进献酒食),四是朝夕奠(死后第五天朝夕哭时所设之奠),五是朔月奠(即每月初一所设的奠。因为按照古礼规定,士三月而葬,大夫、诸侯、天子的停殡待葬时间更长,所以才会有朔月奠),六是月半奠(每月望日所设之奠),七是荐新奠(进献当令五谷瓜果之奠),八是迁祖奠(为迁柩朝祖所设之奠),九是祖奠(柩车启行以后所设之奠。此“祖”是开始上路之意),十是大遣奠(又叫葬奠,是与灵柩作最后告别之奠)。上述十奠,都是丧祭。
 
[奠] ①谓置祭品祭祀鬼神或亡灵。《诗·召南·采蘋》:“于以奠之,宗室牖下。”毛传:“奠,置也。”《礼记·檀弓下》:“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孔颖达疏:“奠谓始死至葬之时祭名。以其时无尸,奠置于地,故谓之奠也。”
按:释义不确。如果采用孔颖达疏作为释义,倒是蛮确切的,惜乎编者识不及此。按:奠作为一种祭名,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必须是从始死到下葬这段时间的祭祀。否则,就不是奠。试看,郑玄在注《周礼·地官·牛人》时说:“丧所荐馈(按:荐谓进献主食,馈谓进献副食)曰奠。”贾公彦进一步解释郑注说:“丧中自未葬以前无尸,饮食直(按:仅仅之意)奠停于神前,故谓之奠。”李如圭《仪礼集释》云:“自始死至葬之祭曰奠。不立尸,奠置之而已。”朱熹《仪礼经传集解》云:“自葬以前,皆谓之奠。其礼甚简,盖哀不能文,而于新死者亦未忍遽以鬼神之礼事之也。”胡培翚《仪礼正义·士虞礼》云:“自始死至葬,皆奠而不祭。至虞,始立尸如祭礼。”综上所述,可知,奠是葬前之祭。这“葬前”二字断不可少。又按:近日中央电视台播放电视剧《大宅门》,其中有一个镜头,女主角白文氏死后,其棺木上也有一个大大的“奠”字。这正是“奠”字古义的遗存。参看[丧祭]条。
 
[淳制]古代丈量标准。《周礼·天官·内宰》:“出其度量淳制,祭之以阴礼。”郑玄注:“故书淳为敦,杜子春读敦为纯,纯谓幅广也,制谓匹长。玄谓纯制,《天子巡守礼》所云制币丈八尺,纯四咫。”又《地官·质人》:“同其度量,壹其淳制。”参阅清惠栋《九经古义·周礼上》。
按:释义误。何谓淳制,杜子春与郑玄并不得其解。到了清代学者手里,这个问题才得到解决。所谓淳制,是指布帛长宽不同的两种标准。淳是长宽符合标准尺寸的正常标准,制是长宽未达到标准尺寸的特殊标准。在古代,布帛的长度标准,正常情况下都是一端二丈,其宽度标准,布是二尺二寸,帛是二尺四寸。符合这个标准的就叫做淳。淳,又写作“纯”,皆读作“准”,实际上就是“准”的假借字,意思就是符合标准。如果长度或宽度未达到上述正常标准,例如丧礼中使用的“制币”,其长度只是一丈八尺,较正常标准短二尺,那就叫做制。《说文》:“制,裁也。”之所以叫做“制”,正是因为其长度或宽度都被裁减。嘉礼、宾礼所用布帛讲究实用,以完整为好,所以采用淳的标准;凶礼、祭礼所用布帛,用过之后,或者要烧掉,或者要埋掉,因为是用于鬼神,只求能把事情应付过去就行,所以采用制的标准。指出“淳”与“纯”都是“准”的通假字的,是徐养原,见其《周官故书考》;指出“古之币帛,有纯有制。全曰纯,量曰制。吉凶礼用制,宾嘉礼用纯”的是惠士奇(惠栋之父),见其《礼说》;在徐、惠之说基础上,对“淳制”给以系统、完满解释的是孙诒让,见其《周礼正义·内宰》。我的上述解释,就是取之于孙诒让《周礼正义》。惠栋《九经古义·周礼上》对“淳制”的解释可以说毫无发明,用不着参阅它。要参阅的话,最好参阅孙诒让《周礼正义·内宰》。
 
[制币]古代祭祀所供之缯帛。帛的长宽皆有定制,因称制币。《仪礼·既夕礼》:“赠用制币,玄纁束。”郑玄注:“丈八尺曰制。”
按:释义不确。窃以为释义当云:“制币,古代用于吉礼、凶礼之布帛。制是裁减之义。因为这种布帛的长度或宽度,比起正常标准有所裁减,故称。”下面说一下这样释义的理由。《既夕礼》的“赠用制币”,是在下葬时,这是凶礼。《聘礼》使者在出访前,在祢庙行释币礼,也要使用制币,这是吉礼。“制”字的涵义,不是“有定制”,而是裁减。孙诒让《周礼正义·内宰》云:“窃谓《说文·刀部》云:‘制,裁也。’是制者,裁布帛之名,因以为端幅(按:即布帛之长与宽)尺度减少之称。盖古者布帛广度不同,而一端之长,则咸以二丈为正。或减其长不及二丈,或减其广布不及二尺二寸,帛不及二尺四寸者,则皆谓之制,制亦不必专属长度也。《聘礼》、《既夕礼》所云‘制币’,皆丈八尺,盖于长二丈之常度减去二尺,是谓之制。”参看上条[淳制]。
 
[币献]贡献礼物。《周礼·天官·内府》:“凡四方之币献之金玉齿革兵器,凡良货贿,入焉。”郑玄注:“诸侯朝聘所献国珍。”
按:释义不确。首先,“币献”是联合词组,并不是动宾词组。其次,郑玄此注乃解释全句,并非解释“币献”二字。“币献”是什么意思?倒是孙诒让《周礼正义·内府》指出:“《大宰》大朝觐会同,有玉币、玉献之等,是朝会之币献也。”可知此所谓“币”,即《大宰》之“玉币”;此所谓“献”,即《大宰》之“玉献”。那么,什么是“玉币”呢?郑注云:“玉币,诸侯享币也。”即诸侯朝见天子时所献的见面礼。此礼以瑞玉为主,辅之以皮帛等物。这就是玉币,省称“币”。什么是“玉献”呢?郑注云:“玉献,献国珍异,亦执玉以致之。”即诸侯在献过玉币之后又向天子进献本国珍异之物。因为是用玉致献,故称玉献。省称“献”。可参阅孙诒让《周礼正义·大宰》。
 
[饔饩]古代诸侯行聘礼时接待宾客的大礼,馈赠较多。《周礼·秋官·司仪》“致飧如致积之礼”汉郑玄注:“小礼曰飧,大礼曰饔饩。”
按:释义没有抓住根本问题,可以说是拣了芝麻,丢了西瓜。读者首先想要知道的是:什么是饔?什么是饩?然后才是其他。今按:郑玄注《仪礼·聘礼》云:“牲杀曰饔,生曰饩。”胡培翚进一步解释说:“饔,兼饪与腥言,皆是已杀。饩是生物。”意思是说,凡是已杀的牲畜,都叫做饔。而饔又包括饪与腥。饪是杀后煮熟的肉,腥是杀后的生肉。饩则是未杀的活牲畜。实际上,饔饩的内容还不止这些,据《聘礼》和《周礼·秋官·掌客》所载,还有很多其他美味食品以及牲畜的草料等。古代诸侯朝聘时,宾客初到,主人为之举行的带有接风性质的便宴谓之飧。既是便宴,所以郑玄说是“小礼曰飧”。等到客人行过正式的朝聘礼以后,主人要派人把饔饩送到客人下榻的宾馆,这叫馈饔饩。这是对客人朝聘期间最丰盛的款待,所以郑玄说“大礼曰饔饩”。郑注《周礼·天官·外饔》又云:“飧,客始至之礼。饔,既享币之礼。致礼于客,莫盛于饔。”就是这个道理。还有,馈赠饔饩的数量,因客人的身份高低而异。拿诸侯来说,有公、侯、伯、子、男五等;拿群臣来说,有卿、大夫、士三级。级别越高,接待的规格也越高。郑玄注《周礼·天官·大宰》说:“此礼陈数,存可见者,惟有《行人》、《掌客》及《聘礼》、《公食大夫》。”意思是说,要想考查此礼的具体规格数量,也只有去翻看《周礼》和《仪礼》中的上述四篇了。最后,窃不自揣,试拟释义如下:古代诸侯朝聘,在正式会见之后,主人把已经杀死的牲畜(这叫做饔)和尚未杀死的活牲畜(这叫做饩)和其他食品以及牲畜的草料等等送到客人下榻的宾馆,这就叫馈饔饩。亦称饔饩。这是客人朝聘期间受到的最丰盛的一次款待。
 
[戒具]古代祭祀、朝觐、会同、应接宾客等事应备的陈设器具。《周礼·天官·小宰》:“以法掌祭祀、朝觐、会同、宾客之戒具,军旅、田役、丧荒亦如之。”郑玄注:“戒具,戒官有事者所当共。”
按:释义误。殆编者没有真正看懂郑玄注。孙诒让《周礼正义·小宰》云:“‘戒具,戒官有事者所当共’者,即《大宰》之‘誓戒’‘具修’是也。彼注云:‘具,所当共。’谓以所当共之事,戒所掌之官,警其废阙。”由此可知,戒,是指对参与祭祀、朝觐等事的官员的誓戒;具者,所当共也。共,通“供”。此谓参与其事的官员应当提供的物品。戒具,在这里是动宾词组,意为誓戒有关官员,提醒他们恪尽职守,保证自己应当提供的物品一样不缺。因为祭祀、朝觐、会同等都是大事,为了避免与事官员失职,故有戒具之事。
 
[抗衾]丧礼仪节之一。将衾被盖上尸体。《礼记·丧大记》:“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郑玄注:“抗衾者,重形也。”陈澔《集说》:“抗衾,举以蔽尸也。”
按:释义误。不是“将衾被盖上尸体”,而是由四个人各持衾被一角,将衾被高举起来,以遮蔽赤条条的尸体。这样才能既不失雅观,又不妨碍给尸体擦浴。如果是“将衾被盖上尸体”,就无法给尸体擦浴。《仪礼·既夕礼记》也载有此事:“御者四人,抗衾而浴。”郑玄注:“抗衾,为其裸裎,蔽之也。”胡培翚《仪礼正义》云:“抗,举也。衾,敛衾也。谓举敛衾于上,蔽其体,而浴于下也。”附带说一下,书证《丧大记》郑玄注“重形也”之上,脱“蔽上”二字。
 
[礼酒]天子所赐之酒。《周礼·天官·酒正》:“共宾客之礼酒,共后之致饮于宾客之礼医酏糟,皆使其士奉之。”郑玄注:“礼酒,王所致酒也。”
按:释义不当,盖未得郑注之旨。所谓“王所致酒”,致是送达之义,其意盖谓天子派人送去的酒。至于为什么送?送给谁?怎样送?送到何处?郑玄此注并没有交代,但在《酒人》注中却有所交代,所以孙诒让《周礼正义·酒正》解释郑玄此注云:“注云‘礼酒,王所致酒也’者。《酒人》注云:‘礼酒,飨燕之酒。王不亲飨燕,不亲食,而使人各以其爵以酬币、侑币致之,则从而以酒往’是也。”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据《周礼·秋官·掌客》,如果客人是上公,天子就要为他先后举行三次飨礼,三次燕礼,三次食礼(这是三种规格不同的宴请之礼,其中飨礼规格最高,食礼次之,燕礼规格较低。这三种宴礼,牲酒皆有,只是食礼以吃饭为主,虽然有酒,但设而不饮)。如果天子因为生病或其他原因,不能亲自为客人设宴,那就要派人(派的人,其身份要与客人相等。客人是卿,派的人也要是卿;客人是大夫,派的人也要是大夫)带着酬币(即劝酒之币)或侑币(劝食之币)代表自己前往宾馆致辞,并将举行飨礼、燕礼所须的酒也一并带去,以示不废其礼。综上所述,窃不自揣,更为试拟释义如下:礼酒,对于前来朝聘的客人,天子按照礼数都要设宴招待(包括飨礼、燕礼、食礼三种规格)。如果天子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设宴招待客人,就要派遣与客人级别相等的人作使者,携带酒和劝酒的礼品,送往客人下榻的宾馆,以示不废其礼。这种酒叫做礼酒。
 
 [五齐]①古代按酒的清浊,分为五等,合称“五齐”。《周礼·天官·酒正》:“辨五齐之名:一曰泛齐,二曰醴齐,三曰盎齐,四曰缇齐,五曰沈齐。”郑玄注:“自醴以上,尤浊缩酌者,盎一下差清。”
按:释义误。首先,五齐是祭祀所用之酒,不是人们日常饮用之酒,这一点应该点明,以免产生误会。所以郑玄注云:“每有祭祀,以度量节作之。”孙诒让《周礼正义》说:“三酒味厚,人所饮者也;五齐味薄,所以祭者也。”其次,五齐都是浊酒,只是浑浊的程度不同而已。并非五齐之中,有的是浊酒,有的是清酒。此处的郑玄注怎么理解呢?首先,标点错了,应改作:“自醴以上尤浊,缩酌者。盎以下差清。”说的是什么意思呢?是说五齐之中,泛齐、醴齐最混浊(即所谓“自醴以上尤浊”),使用的时候,要先用事酒将它们冲淡,然后加以过滤(即“缩”),使之可酌。而盎齐以下(包括缇齐、沈齐)相对较清。孙诒让《周礼正义》引吕飞鹏云:“五齐皆酒之浊者。后郑谓盎以下差清,但较泛齐、醴齐为稍清耳,其实皆浊酒也。”并加按语说:“吕说是也。”按《礼记·郊特牲》:“明水涗齐。”郑玄注:“涗,犹清也。五齐浊,泲之使清。”是郑谓五齐皆浊之直接证据。综上所述,试拟释义如下:五齐,古代用于祭祀的五种浊酒。其浑浊程度轻重不一。
 
[膳羞]美味的食品。《周礼·天官·膳夫》:“膳夫掌王食饮膳羞。”郑玄注:“膳,牲肉也。羞,有滋味者。”
按:释义太笼统。膳与羞应当分释。这里的“食饮膳羞”,是指构成天子伙食的四个方面,所以郑玄分别注释为:“食,饭也。饮,酒浆也。膳,牲肉也。羞,有滋味者。”可知“食饮膳羞”四字,各有所指。“膳,牲肉也”是什么意思呢?孙诒让《周礼正义》云:“谓正馔皆六牲之肉。”哪六牲呢?据下文郑注:“六牲,谓马、牛、羊、豕、犬、鸡也。”而王引之《经义述闻》认为郑注不确,论证“此六牲,则牛、羊、豕、犬、雁(谓鹅)、鱼也”。孙诒让认为“王说是也”。“羞,有滋味者”是什么意思呢?孙诒让解释说:“庶羞百有二十品,皆肉及菜果之有滋味者。”孙诒让这样解释,是因为他看到下文有“羞用百有二十品”一句,而且郑玄还加了注:“羞,出于牲及禽兽,以备滋味,谓之庶(按:庶,众也)羞。”综上所述,可知,膳谓六牲(牛、羊、豕、犬、雁、鱼)之肉;羞谓庶羞,即用肉及菜果加工制成的众多美味。
 
 []②刻龟甲的凿子。《周礼·春官·菙氏》:“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郑玄注引杜子春云:“契谓契龟之凿也。”孙诒让《正义》:“契龟之凿,亦所以钻刻,故直谓之契也。”
按:释义误。郑玄注所引杜子春说,实际上是郑玄否定之说,也是孙诒让《正义》进一步否定之说,而编者读书不通观首尾,断章取义,遂至误释。今按:郑玄注有云:“玄谓《士丧礼》曰:‘楚焞置于燋,在龟东。’楚焞(按:谓用荆木棍点燃的明火),即契,所用灼龟也。”这就是说,郑玄认为,契,就是《士丧礼》中的“楚焞”,用来灼龟,而不是用来刻龟。孙诒让看到了杜、郑二人解释的不同,所以在其《周礼正义》中说:“郑则不取凿龟之义,与杜异也。郑以下文云‘遂吹其焌契’,若非灼龟之木,则不得云吹,故知契与楚焞是一。依杜义,灼龟用燋(按:燋是引火的火炬),凿龟用契,灼凿不同物。郑则谓钻即用灼木。二义不同。窃意龟卜所用,有金契,有木契。金契用以钻凿,木契即楚焞,用以爇灼。以二者皆刻削其端使尖锐,故同谓之契,实则异物也。此经之契,则是木,非金,杜义固不若后郑之允也。”也就是说,孙诒让认为杜子春的说法不如郑玄的说法正确。又按:胡培翚《仪礼正义·士丧礼》的结论与孙诒让同。据胡氏说,在进行龟卜时,首先用阳燧(即凸透镜)在日光下取火,然后点燃燋,以保存火种。然后再吹燋之火以点燃契,然后再以契灼龟。然则释义当如何措辞呢?可否这样表述:契是一端尖锐的荆木棍,用以烧灼龟甲。《仪礼·士丧礼》中叫做“楚焞”。
 
[嫔贡]供王接待宾客用的贡物,指皮帛丝麻之属。《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贡致邦国之用,一曰祀贡,二曰嫔贡。”郑玄注:“嫔,故书作宾……谓嫔贡,丝枲。”王引之《经义述闻·周官上》:“祀与宾相对为文,其为宾客之事明甚。宾,本字也。嫔,借字也。读当如其本字,不当依借字为解。”
按:释义中不当有“丝麻”二字。究其原因,殆与郑注的节取前后自相矛盾有关。据完整的郑注可知,对于“嫔贡”的解释,郑司农(即先郑)与郑玄(即后郑)不同。郑司农是按照故书作“宾”来解释,所以认为:“宾贡,皮帛之属。”而郑玄则是按照“嫔贡”来解释,所以认为:“嫔贡,丝枲。”而王引之《经义述闻》是肯定先郑,否定后郑的,他认为:“宾,本字也。嫔,借字也。读当如其本字,不当依借字为解。”也就是说,此处的“嫔”字,不能当作“妇女”讲,而要当作“宾客”来讲。看来,编者也是肯定王说的,但不知怎么搞的,在节取郑注时,却把先郑的解释给漏掉了(释义中未漏掉),而在释义中,却又把被否定的郑玄的解释也采用了。
 
[稍食]古代指官府按月发给的官俸。《周礼·天官·宫正》:“幾其出入,均其稍食。”郑玄注:“稍食,禄禀。”贾公彦疏:“云稍食禄禀者,稍则稍与之,则月俸是也。”又《天官·内宰》:“均其稍食。”郑玄注:“稍食,吏禄禀也。”
按:释义可商。盖郑注、贾疏把“稍食”等同于“禄禀”的解释,已被清代学者所否定,详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天官·宫正》和《天官·小宰》。在《宫正》一节,孙氏首先引易祓云:“当是一命以上(按:即下士以上。下士的爵命最低,仅一命)谓之禄,庶人在官者(按:指在官府服务的平民,如《周礼》中的府、史、胥、徒),稍食而已。”接着又引金榜云:“《校人》‘等驭夫之禄,宫中之稍食’,明稍食与禄殊也。”接着又引沈彤云:“稍食,食之小者。而疏以稍食为命士以上禄之通称,误矣。”接着,孙诒让总结说:“易、金、沈三说是也。以经考之,赋禄或以田,或以米粟;稍食则一以米粟,无以田者(按:这是支付方式的不同)。自卿以下至命士,皆有爵者也,故皆给禄不给食。不命之士及庶子、庶人在官者,皆无爵而有事者也,故皆给食不给禄。禄之多寡有定,视命数(犹言爵位高低)以为差。食之多寡无定,视其事之繁简,功之上下,以岁时稽而均之(按:即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付酬)。”在《小宰》节孙氏又说:“此经凡言‘食’者,皆与‘禄’别。周制,命士以上,以爵制禄;不命之士,则以事制食。”综上所述,稍食的释义或当如此表述:古代官府发给在官府服务的平民的养家口粮。
 
 [散齐]亦作“散斋”。①古礼于祭祀父母前七日不御不乐不吊,谓之散齐。《礼记·祭义》:“致齐于内,散齐于外。”郑玄注:“散齐,七日不御不乐不吊耳。”
按:释义不当。建议将释义改为:“古人在举行重大祭祀的前十天到前四天,不御,不乐,不吊,谓之散齐。相对于致齐,散齐是斋戒的第一阶段。”为什么这样改呢?首先,因为古人在祭天(见《礼记·郊特牲》)、祭地、祭五帝(见《周礼·大宰》)、祭祖祢(见《仪礼·少牢馈食礼》)时都要举行散齐,所以不如将“祭祀父母”改为概括性的文字。其次,举行散齐的时间,并不是在祭祀的前七日,而是在祭祀前的第十天到第四天。郑玄注所说的“七日”,是指散齐所须的时间,不是指祭祀前的七日。古人的十日斋期,包括先后连接的两次斋戒。第一次是散齐,这是初步的斋戒,所用时间,如上所述。第二次是致齐,这是进一步的斋戒,具体时间是散齐后的三天,也就是祭前的三天。所以《礼记·祭统》云:“散齐七日,致齐三日。”《周礼·大宰》云:“前期十日,遂戒。”郑玄注云:“十日,容散齐七日,致齐三日。” 胡培翚《仪礼正义·少牢馈食礼》云:“筮必旬有一日者,容祭前十日为散齐、致齐之期。”第三,由散齐而致齐,由致齐而祭祀,这是一个逐渐收敛、整齐身心的过程,而散齐就是这个过程的第一阶段。须要注意的是,散齐的时间,后世有所变化。据《通典》卷108《斋戒》记载,唐代的散齐,大祀是四日,中祀三日,小祀二日。而宋代以后,官方的祭祀还遵循古礼,散齐七日,致齐三日,而士大夫之家的家祭,据司马光《书仪》和朱熹《家礼》的记载,就只有致齐,而取消了散齐。可能是病于古礼烦琐,作了精简。
 
 [九原]②九泉,黄泉。《旧唐书·李嗣业传》:“忠诚未遂,空恨于九原。”苏轼《亡妻王氏墓志铭》:“君得从先大人于九原,余不能,呜呼哀哉!”
按:以“九泉”释“九原”,盖亦望文生义。编者不知此处是用典。据《礼记·檀弓下》记载,晋国赵文子(名武)的新居落成,晋国的大夫都前去祝贺,其中一位赞美新居的美轮美奂,赵文子谦虚地回答说:“武也得歌于斯,哭于斯,聚国族于斯,是全要领以从先大夫于九原也。”郑玄注:“全要领者,免于刑诛也。晋卿大夫之墓地在九原。”然则九原是地名,是晋国卿大夫墓地之所在地。据考,其地在今山西新绛县西北。后人用典,把“九原”作为祖坟的代称。这一点,从苏轼写的《墓志铭》中看得尤其清楚。另外,本条所用书证也太晚,追本溯源,当用《礼记·檀弓下》为原始书证。
 
[庐]③古代沿途迎候宾客的房舍。《周礼·地官·遗人》:“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郑玄注:“庐,若今野候,徒有庌也。”
按:释义不确,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我建议,释义可否改作“庐,古代沿途迎候宾客的棚屋,仅供歇脚、打尖之用,不可住宿”。我想,释义不确的原因,主要是忽略了郑注“徒有庌也”四字。所谓“徒有庌也”,就是只有顶棚的意思。这样说的根据何在呢?案:《说文》:“庌,庑也。”而“庑”又是什么呢?“《释名·释宫室》云:“大屋曰庑。庑,幠也。幠,覆也。并、冀人谓之庌。庌,正也,屋之正大者也。”可知“庑”就是大屋。而“屋”又是什么呢?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云:“屋者,室之覆也。引申之,凡覆于上者皆曰屋。”可知凡是覆盖在上边的东西都可叫做屋。具体到这里,屋就是顶棚。有没有其他文献证据呢?有。例如,《谷梁传》文十三年;“大室屋坏”。范宁注云:“屋者,主于覆盖。”又如,《汉书·陆贾传》:“去黄屋称制。”师古注云:“黄屋,谓车上之盖也。”又如,《礼记·丧大记》:“毕涂屋。”郑玄注云:“屋,殡上覆如屋者也。”孔颖达疏云:“屋是殡上之覆,形似于屋,故云如屋。”孙诒让正是看到了庐的特点是“徒有庌也”,所以在其《周礼正义·地官·遗人》中说:“庐制最疏略,惟为长广之周屋,以便昼息。徒有庌者,明其无房室,不可野宿也。”所谓“ 惟为长广之周屋”,就是只有既长又宽的四面透风的顶棚。实际上,这样的“庐”,在我们今天的公路两旁也并没有完全绝迹:搭起一个布制的棚子,下面支个摊子,出售一些香烟、饮料、方便食品之类,与古代的“庐”几乎没有什么两样。
 
   (原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最后编辑: 夏雪  发布时间:2007-09-05 论文来源:智识学术网e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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