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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e首发]太行春色——读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学者秦珂
 


作者:萧鲁阳  
 

 

    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平原大学座落于黄河北岸,太行山南麓。

 

秦珂,副研究馆员,平原大学图书馆长,在21世纪初国内外图书馆理论与实践前沿领域之一的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研究中,异军突起,独步一时,贡献卓著,享誉图书馆学坛,春色满太行。秦珂先生是目前国内图书馆界少有的专门从事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探索的一位知名学者,在该领域不仅发表论文最多,而且出版有我国学术界第一部关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个人论文集《图书馆·文献·信息技术和法律》,主编有国内第二部该领域专著《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和隐私权保护研究》,数次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软科学项目中出色地完成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研究任务。他还多次应邀在大学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国家大型企业图书馆、有关学术会议以及政府部门主办的科普知识活动中作版权,尤其是数字图书馆版权的专题报告,为在图书馆界传播知识产权理念,普及版权知识,提高图书馆员的版权保护意识与技能,推动图书馆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顺利地发展做出了重要成绩。秦珂先生以其思考之缜密、选题之新颖、视角之独到、论点之创建、润笔之精细、研究之深刻,形成了自己鲜明的特色与风格。检阅秦珂先生在数字图书馆版权领域所走过的坎坷道路和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不仅可以感受其积极的和广泛的学术影响力,而且可以探寻其成功的真谛,体验其对图书馆事业不懈追求的人格魅力。

 

 

 

一、特色之一——率先性

 

科学研究的生命力在于创新,在于不断地开拓新的空间,在于争创“第一”。秦珂先生就是这样的学者,总是在对既有理论的创新中去寻找解决现实问题的答案,总是在对学术动向的敏锐把握中给人以耳目一新、柳暗花明的愉悦。比如:《公共传播权和数字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学刊》2000年第4期)、《试论法定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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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萧鲁阳,男,国务院1955年批准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河南省社科院研究员,河南省图书馆学会顾问。

 

可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图书情报知识》2001年第1期)、《论图书馆藏的版权评价》(《情报科学》2005年第10期或第11期待发表)分别是国内第一篇全面阐述公共传播权、法定许可制度与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关系或研究图书馆藏版权评价的论文。

 

在这些“率先”的文章中,秦珂先生提出了“率先”的观点。他指出:公共传播权是制约数字图书馆建设最主要的版权,解决新的版权冲突的焦点就是要在图书馆业务中协调与公共传播权相关的利益关系。他说,有限度地接受法定许可不是对图书馆主体性质的否定,不会剥夺读者公平利用信息的权利。接受法定许可,既保护了权利人适当的(可由法定许可统一规定费率)经济权益,又打破了网络条件下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接受法定许可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作品传播与利用的阻滞,扩大作品的潜在市场,使更多的读者受益,而这恰恰是图书馆工作的目标。秦珂认为,图书馆藏版权评价作为图书馆理论研究的新视野还没有真正进入图书馆实践的范畴,深入开展馆藏版权评价将增强图书馆版权保护意识、营造图书馆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图书馆社会职能的履行、提高图书馆藏绩效和促进版权资源的科学配置。他强调版权评价对数字馆藏建设与利用的先导意义,把评价的内容划分成馆藏价值、馆藏版权状态、图书馆获得权利种类与授权条件、使用版权的风险等方面,同时提出了馆藏版权评价的直观评价法、类比评价法、调查评介法、咨询评价法、委托评价法。这些都极大地丰富了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理论,完善了相关的实践内容。

 

 

 

二、特色之二——探索性

 

秦珂先生把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在我国的发生和发展分为前后相继的四个阶段,在总体上时间并不算长,特别是深入研究阶段还很短,学术界对许多领域的探讨还是空白,或者是由于有的问题与图书馆传统认识相抵触不愿涉足其中。秦珂先生是一位前行者,敢于“先吃螃蟹”,从不固步自封,默守陈规,他的研究成果经常闪耀着学术“亮点”。在这里,我们荣幸地介绍秦珂先生的三篇力作。

 

秦珂先生认为,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根源在于权利人和图书馆双方法律地位的不平等而导致的不平等竞争与利益失衡。为此,必须通过设计合理的权利配置机制来优化版权资源的生产、传播、利用和分享,以实现新的利益平衡。秦珂在《试论建立数字图书馆邻接权制度的必要性和法律依据》(《图书情报工作》2005年第6期)中,明确提出了建立数字图书馆邻接权制度,赋予图书馆信息传播媒体法律地位的观点。而在现实的法律环境中,图书馆并不是邻接权的适用主体。秦珂先生指出,建立数字图书馆邻接权制度既是维系利益平衡的客观要求,也是使图书馆获得发展动力的迫切需要。他认为,用图书馆传统的免费服务理论来解释数字图书馆的公益性服务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不符合福利经济学的原理,无偿服务不应是图书馆运营的仅有模式。他指出,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图书馆的生存问题,无偿服务的理论在网络环境中必须得到完善和一定程度的扬弃。他还认为,为了避免版权法固有的商业性判断思维把图书馆与其他营利性的传播者置于同等地位,应对数字图书馆邻接权制度进行差别设计。

 

《补偿金制度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情报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2期)是国内学术杂志上发表的第一篇探讨补偿金制度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关系的论文,其创新点在于对外国相关制度理论的引入与实践经验的借鉴,因为国内并无图书馆版权补偿金制度。在文章中,秦珂先生介绍了版权补偿金制度的立法思想和国外的立法概况,认为补偿金制度是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最佳选择和必由之路,指出强调补偿金制度的重要价值,不是要教条式地照搬其原有模式,而在于学习其科学先进的“权利配置学说”的立法思想。因为,某种科学先进的立法思潮必然波及具有类似法律性质的领域,从而对该领域法律制度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秦珂先在具体分析了在图书馆活动中引入补偿金制度的作用后,认为该制度的设计应该解决补偿金规范的作品利用方式、补偿金的来源、补偿金的管理机构、补偿金的补偿机制、补偿金的收取标准、补偿金的分配等问题。

 

图书馆为公益服务的法律地位历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无法得到动摇。然而,秦珂先生的《数字图书馆的法律地位及其版权问题》(《图书馆学刊》2001年第3期)作为国内学术期刊上发表的首篇全面阐述数字时代图书馆法律地位的论文,则对此提出了质疑。鉴于这篇文章的重要性,《图书馆学刊》专门用了一个版面加刊首语向广大读者予以推荐,这是十分罕见的殊荣。秦珂先生认为,数字图书馆在版权问题面前的尴尬同我们对其主体性质的认识不全面有关,图书馆的公益性主体性质不会在数字时代消失,但却会在某些方面出现异化和调整,图书馆享受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与法律责任将会随之出现这样或那样的改变。他指出,解决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必须恰如其分地把握其主体性质和附属性质,全面考量数字图书馆充当的多种角色利益关系。秦珂先生的这些观点,不仅具有个性,而且正在影响着其他学人的研究活动。

 

 

 

三、特色之三——实践性

 

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才有生命力。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事实上是版权理论在新的技术背景下于图书馆领域的具体应用,本身就是理论同实践相结合的问题。秦珂先生在注重理论挖掘的同时,力求在实践中取得突破。对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他曾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问题摭谈》(《河北科技图苑》2001年第2期)中有过精彩的论述:“图书馆的发展需要技术的支持,技术的实用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的完备需要技术实践得出的新证据。”我们可以通过分析秦珂先生的几篇文章,来理解其对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问题的科学把握。

 

继《图书馆在电子文献信息开发利用中的版权保护对策》(《情报科学》2002年第7期)一文之后,秦珂又发表了《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对策研究》(《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3年第3期),该文从政府的支持力度、图书馆立法、版权制度调整、图书馆自律措施、版权联盟、版权保护国际合作等6个大的方面全面深入地提出了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综合性对策。在此基础上,他又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发表了《试论图书馆建设中的数字化权管理方法》(《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4年第11期),文章分析了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版权管理的误区,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增强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意识、建立版权风险评估规范、详尽掌握拟使用作品的版权状态、全面领会和正确运用法律规定、采用多元化的授权模式、重视研发与应用版权保护技术、认真履行使用版权的付酬义务等措施。显然,这比前一篇文章的阐述更加切合图书馆实际。秦珂先生还在《论图书馆外包开发全文数据库中的版权问题》(《图书馆学研究》2005年第8期待发表)等文章中对图书馆的某些业务提出了具体的版权管理对策。

 

利益平衡的关键是权利许可,这不仅是因为权利许可制度本身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在版权和获取与利用信息之间维系平衡,而且在于法律正在把图书馆活动越来越多地置于权利许可的框架内。为此,秦珂连续发表了《试论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协调模式》(《图书馆论坛》2002年第2期)、《授权许可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情报杂志》2002年第2期)、《集体授权机制和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图书与情报》2002年第3期)等论文。2004年底,国务院第429号令颁布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后,秦珂先生立刻意识到这是一部将对数字图书馆建设产生重要影响的法规,于是又撰写了《网络环境中影响图书馆藏绩效的授权模式评介》(《情报资料工作》2005年第3期)、《〈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图书馆的影响和启示》(《中国图书馆学报》2005年第6期待发表)、《试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制下的图书馆建设》(《情报杂志》2005年第12期待发表)、《试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图书馆的经济意义》(《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年第18期待发表,注:本刊为半月刊)等论文。

 

秦珂先生在多篇文章中指出,“数字图书馆”之所以屡屡成为被告,主观上是因为工作队伍整体的版权意识和版权保护技能不高。在《知识经济环境中对图书馆员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必要性》(《图书馆学研究》1999年第5期)一文中他指出,知识经济要求图书馆具备与其相适应的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状态,其中包括人员的知识产权素质水平。他认为,图书馆的工作环境、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工作方法决定了图书馆员应该具有比其他许多行业人员更高的知识产权素质。具有良好知识产权素质的图书馆员事实上是多了一把开展工作的有力工具,不仅能较好地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而且能敏锐地感知、发现与认真探讨新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采取符合法律规范的解决办法。他建议对图书馆员的知识产权素质做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图书馆界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并在组织管理、政策、经费、机制、规划、师资、教材、教育方法、教学手段、考试考核等方面采取有效对策,把措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对照近三、四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与“数字图书馆”有关的版权案件,可见秦珂先生的这些观点是多么的具有预见性和实践价值。2002年,“陈兴良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案”的判决结果在图书馆界引起极大震动,人们对如何在现实法律环境中建设数字图书馆感到迷茫。秦珂先生迅即撰写了《在维护版权和受版权法保护的双重机制下推进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河南图书馆学刊》2003年第2期),介绍该案的基本案情,分析案发原因,阐释法律适用,提出规避版权的方法。他指出,该案的意义远不在于对其他法院的先导作用而可能给图书馆带来的不利效应,最重要的思考在于在版权法已经做出了新的调整,近期内不可能出现有利于图书馆的新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更科学地选择在法制化轨道上实现网络时代图书馆不可替代的社会使命的途径。他指出,必须把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种种构想和举措囿于法律制度的架构之内,既维护版权,又受到版权法的保护。因为,版权法的立法初衷和图书馆的工作宗旨是一致的。

 

 

 

四、特色之四——广泛性

 

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是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法学等学科交叉融合而成的新兴边缘学科,同其他许多已经发展了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成熟学科相比,属于“小字辈”。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同样有着其特有的发生发展过程、研究对象、任务、方法和理论体系。秦珂先生是国内图书馆界较早注意到该领域问题的学者,其探讨范围十分广泛,这从另一个侧面显示了他在该领域研究中的能力和水平。

 

对传统的纸质文献版权保护研究方面的文章如:《二次文献的著作权刍议》(《四川图书馆学报》1998年第6期)、《专有出版权和期刊社利益保护》(《中国科技期刊研究》2005年第4期)、《辞书编纂问题三辨》(《现代情报》2005年第3期)等;在数字文献版权保护方面的文章如:《多媒体技术版权保护探讨》(《图书情报工作》1998年第6期)、《试论数据库的合理使用》(《图书馆》1999年第6期)、《试论电子期刊的著作权保护》(《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4年第4期)、《主页的版权和版权保护》(《情报科学》2005年第2期)、《网络域名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情报工作》2000年第4期)、《关于自由软件发展的若干思考》(《情报杂志》2005年第6期)、《权利管理信息和电子出版物的版权保护》(《电子出版》2002年第7期)、《网络环境中报刊资源共享的著作权保护》(《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4年第1期)、《电子出版物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保护》(《电子出版》2003年第3期)、《论数据库的特殊权利保护》(《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1年第6期)等;在传统文献和数字文献版权比较探讨方面的文章如,《电子期刊和纸质期刊著作权保护的比较分析》(《情报资料工作》2004年第3期),等等。

 

在数字版权对图书馆影响方面的文章如:《数字化权和数字图书馆》(《图书馆杂志》2003年第7期)、《新传播权概念下图书馆服务的困境与法律调整》(《图书情报工作》2002年第5期)、《再论公共传播权对图书馆建设的影响》(《江苏图书馆学报》2001年第5期)、《数字技术对图书馆公共借阅权的影响与对策探讨》(《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网络环境中公共借阅权的强化趋势与法律制度的选择》(《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4年第8期)、《出租权的演变及其对图书馆服务的影响》(《河北科技图苑》2004年第6期)、《出租权、出借权在图书馆的适用和协调》(《晋图学刊》2004年第5期)、《网络环境给精神权利保护提出的新问题》(《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资料工作》2001年第7期);在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本质与成因方面的文章如,《数字图书馆运行中侵犯版权的客观因素分析》(《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3年第5期)、《数字版权保护环境中的图书馆》(《四川图书馆学报》2000年第6期)等;在图书馆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方面的文章如,《论数字图书馆的版权责任》(《图书馆学刊》2003年第3期)、《论图书馆在数字版权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现代图书情报技术》2005年第8期)、《“通知—反通知”机制下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责任的法律比较——兼论图书馆的对策和相关立法问题》(《河南图书馆学刊》2005年第4期)、《图书馆对文献数字化的版权风险分析》(《图书馆学刊》2005第1期;文献检索课版权问题方面的文章如,《试论文献检索课远程教育中的版权问题》(《图书馆学研究》2005年第6期),等等。

 

事实上,秦珂先生的研究范围已经远远地超出了上面的举例和介绍。如果对秦珂先生的研究脉络进行一下梳理,可以发现其所探讨的领域之所以如此之广,一方面是随着法律环境的变化和图书馆技术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前行的结果,另一方面是他积极主动地开展前超性的研究得来的结果。与时俱进,未雨绸缪正是秦珂的作风,他总是力求从不同的侧面和角度来阐明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原理、内容、技术、方法和对策。

 

 

 

五、特色之五——深入性

 

对于一个研究方向如何做大、做得长久、做强,做得越来越有生机,是必须考虑的问题,也就是怎样把研究做得深入的问题。因为,只有做得深入,才能出高质量的成果,才能对图书馆事业有更大的贡献。也只有做得深入,才能使研究者逐步扩大学术影响,树立学术地位。在这方面,秦珂先生曾经总结出许多经验,比如开展比较研究、借鉴相关领域的理论、经常反思自己的研究活动等,其中针对同一个问题进行系列研究尤其具有特色,从下面的例子中可窥一斑。

 

作为版权制度法律关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合理使用这个“斯芬克斯之迷”在数字版权保护环境中更加深不可测,令人难以撩开其神秘的面纱。现实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制约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瓶颈”,而合理使用制度的未来走向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解决的程度和速度。秦珂先生在《合理使用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图书馆学刊》2000年第4期)介绍了国际数字版权立法现状及其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影响,阐述了有关国家和国际图书馆联盟的版权立场,提出若干图书馆例外权利的立法建议。2004年岁末、2005年年初,合理使用再次成为学术界争论的热点,秦珂先生又连续写出了三篇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的论文。在《关于重构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考》(《图书馆论坛》2005年第6期待发表)中,他分析了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相对缩小的主要表现,提出重构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公平与效率相统一、法益优先、符合国际立法要求、从国情出发、程序参与等原则,提出重申合理使用制度的有效性、对图书馆原来的合理使用条款做扩大的解释、引入判断合理使用的原则标准、补充图书馆合理使用清单、建立延展期制度与合理使用的独立判断机构等重构方法。在《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论坛》2005年第9期待发表)中,秦珂先生比较了“规则主义立法模式”和“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的优缺点,介绍了“混合式立法模式”的发展趋势,指出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所采用的纯粹的规则主义,在新技术背景下的法律实践中已经表现出了明显的僵化性、滞后性、局限性。建议顺应国际立法特点,吸收因素主义立法模式的营养,使两种立法模式兼收并蓄,优势互补,相得益彰。在《试析重构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5年第11期待发表)中,秦珂先生又从五个方面论述了重构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问题。可以看出,秦珂先生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是从一般到具体,逐步细化、深入的。

 

《试析法定许可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图书情报知识》2001年第1期)是一篇在图书馆界产生较大影响的文章,至今被许多研究者参考引用。继该文之后,秦珂先生在《法定许可制度在数字图书馆的适用性分析》(《图书馆学刊》2002年第2期)中对法定许可制度作了进一步的研究,不仅分析了无偿服务理论、有偿服务理论与法定许可的关系,而且阐述了在我国版权法中为图书馆设置法定许可权利的可能性以及设置原则和法定付酬标准等问题。在《法定许可权利在数字图书馆的适用与限制》(《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6期待发表)中,秦珂先生则探讨了建立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现实意义,论述了我国版权制度中数字法定许可权利在图书馆适用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比起前两篇文章,这篇文章的实践性更强。国内图书馆界知名学者、福建师范大学图书馆系主任江向东教授曾在《津图学刊》撰文指出,黑龙江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长、图书馆学博士马海群先生和秦珂先生已经成为图书馆界赞同为数字图书馆建立法定许可制度的代表人物。

 

秦珂先生的研究充满辩证的色彩,在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上思虑之深、思虑之精、思虑之纯,令人感佩,其数字图书馆版权思想就是希望在版权人、图书馆、读者之间建立起“共存与共荣”的“多赢”局面,我们从其多篇文章中体会到了这一点。细细品味,这是一种与建立和谐社会接轨的理念,这与在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上的不理性的、片面的,甚至是极端的观点明显不同。读秦珂的文章,往往是一种“学术艺术”的享受,回味无穷。

 

秦珂先生并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也并非法学专业科班出身,然而他却能在数字图书馆版权领域独树一帜、风靡学林,就在于他固守着自尊、自信、自强的坚定信念。用秦珂先生自己的话来讲,这是一种科研精神。2004年2月,秦珂先生曾应邀在河南科技大学向该校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作了一场并非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报告,在报告中,他指出在学术研究中对一个人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科研精神,有了强大的科研精神,就能在学术道路上坚实地向前迈进,就能从蹒跚中学会走路、学会奔跑,就能从困境中吸取教训,从失败中走向成功和辉煌;就能永葆学术青春和学术理想,学术生命就不会枯竭,学术之舟就不会沉没,学术之花就不会凋谢。秦珂先生曾把科研精神总结为“严谨求实的态度、脚踏实地的作风、坚忍不拔的毅力、顽强拼搏的干劲、屡败屡战的豪情、攀登高峰的勇气。”很多人都知晓科学精神的内容,但很少人具备这种素质,所以真正成功的人的比例并不高。科研精神对于秦珂先生不是虚无缥缈的东西,而是他实实在在、每时每刻都在守望的境界和追求的目标。

 

我的大学同窗好友、郑州大学前副校长,现任全国高校图工委副主任崔慕岳教授有一个观点,叫做图书馆人要顽强地表现自己。这非常正确,也非常重要。关键是靠什么来顽强,靠什么来表现。鲁阳认为,要顽强地表现自己,就要像秦珂先生那样,用强大的实力来表现,用一流的成果来表现,用学术上的先进与创新来表现。什么叫一流?什么叫领先?什么叫前沿?吾于秦珂先生之于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研究见之。

毫无疑问,秦珂先生已经成为中原图书馆学的一座重镇,成为国内学术界从事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研究的重量级人物之一,无论从其发表文章的数量、质量,还是被“图书馆学”、“信息科学”、“资料工作”等国内权威检索刊物的全文转载率以及其他学者对其观点的参考引用率等方面都证明了这一点。这既是平原大学的荣耀,也是河南省图书馆界的骄傲,更是中国图书馆界的自豪。

 

我又一次想起了中州先哲列子的名言:太行、王屋二山,方七百里,高万仞。

 

 


最后编辑: 夏雪  发布时间:2006-07-14 论文来源:智识学术网e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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