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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文化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
 


作者:杨曾宪  
 

──系统价值学论稿之八*


 

前言

 

    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即所谓商品价值二重性,是马克思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石。自从八十年代初,国内哲学界将价值从经济学范畴中“解放”出来,试图建立独立的哲学价值学[1]体系以来,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学说,便与价值学发生了密切关系,并给价值学研究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理论资源。但同时,如何在“价值一般”中含容“二重性”的商品“价值”也构成价值学研究中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而商品“价值”所涉及的正是价值本质与生成规律的最重要方面,与价值创造直接相关。正如马克思哲学开宗明义所指出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2]如果我们仅仅是把“物满足人需求”的属性描述性地“归纳”和“提升”到哲学层次,或者只是把“使用价值”技术性地“处理”并“移植”到哲学中来,命名为“价值”,那我们的价值学研究于“改造世界”的实践又有什么“价值”呢?或用马克思的话说:“如果科学从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中只知道那种可以用‘需要’、‘一般需要’的话来表达的东西,那么人们对这种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的这一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的科学究竟应该怎样想呢?”[3]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从新的路径探索哲学价值与商品价值的关联,提出与商品价值二重性相对应的文化价值二重性命题,将商品价值纳入到一般价值学范畴中来,以建立符合社会科学原则的现代价值学体系。

 

我们的讨论首先从价值学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开始。

    尽管目前对价值的理解有分歧,但在哲学价值或“价值一般”不同于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概念这一点上大家却已形成共识。赖金良同志经过考证曾明确地指出:直到19世纪80年代马克思逝世以前,在整个近代西方思想界,“价值”主要地还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马克思本人主要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价值”和界说“价值”概念的,他所论述的“价值”都是与经济学领域相联系的价值,诸如商品的“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等[4]。显然,无论是“使用价值”还是商品“价值”,相对于“价值一般”来说,都只能是“特殊”。价值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这些“特殊”的经济学“价值”概念统一到哲学价值概念体系中来。

    但问题是,要把商品“价值”概念与哲学价值概念直接联系起来,用前者来论证后者,“显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5]于是,许多论者自然便把注意力集中在“直接与普遍的‘价值’概念相近的”“使用价值”概念上[6]。但这正如赖金良先生所指出的:国内许多论者“一方面,他们赞同‘使用价值’概念不同于哲学‘价值’概念,承认它们之间是特殊价值与普通价值的关系;可另一方面,当他们依据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来论证和定义哲学意义上的普遍价值时,他们又不知不觉地犯了一个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进而用‘使用价值’概念(特殊)来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普遍)的错误。”他们“只不过是到达了某种一般效应价值的概念罢了。”[7]

 效用价值(笔者认为,“效用价值”较“效应价值”更严谨)虽然是价值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却不能揭示价值的属人本质;价值同时也是体现人类创造性本质和生命特征的概念。而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恰恰涉及到价值概念这一方面的内涵。“价值一般”只有能含容或涵盖商品“价值”,才能具有真正的抽象概念的品格。因此,近年来一些学者知难而进,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探索并寻找商品“价值”与哲学价值的联系上来。但遗憾的是,由于缺少科学的价值概念体系,许多论者的推导基本上靠偷换或歪曲马克思商品“价值”概念完成的。我们试举两例:

  例一:“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价值表现为交换的效应,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有用性,它满足了商品交换的需要。这就是商品价值的有用性,即‘商品价值’的价值”。因此,“价值作为标志对象有用性的哲学概念,不同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政治经济学的特定关系中,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也都具有某种特殊的有用性,因而,也都具有哲学价值的内涵。”[8]表面看去,论者在这里似乎是举重若轻地解决了哲学价值对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兼容的难题,但这种解决同样是靠混淆概念实现的。在论者笔下,商品“交换价值”变成一种效用价值,似乎商品只是由于具有这种交换的“有用性”才获得“价值”属性的。这显然是一种逻辑因果的倒置。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告诉我们:商品“交换价值”不是因为能满足“交换需要”而存在的,而恰恰相反,是因为其自身内含“价值”,才在交换中体现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本身只是手段,通常能满足“商品交换需要”的主要是商品的使用价值[9]。因此,“价值”和“交换价值”是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有用性”的。

    例二:“关于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从哲学价值学角度看,它讲的主要不是指商品的价值,而是指劳动的价值。因为在一般意义上,讲‘商品价值’是要说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由于劳动创造了价值,成为价值的源泉,因此劳动也是有价值的。”[10]这一推导从表面上看也是无可挑剔的,“劳动创造价值”一般说来也是正确的命题。但论者从马克思商品“价值”概念中推导出这一命题,却是对马克思“价值”学说的扭曲;马克思“价值”学说所揭示的决不是一个简单的“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之前,古典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价值”来自劳动,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古典经济学在任何地方也没有明确地和十分有意地把体现为价值的劳动同体现为产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区分开。”[11]因此,论者实际上是回到了前马克思水平,通过混淆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界限,而将商品“价值”纳入到“效应说”中来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论者的探讨努力是真诚的。其所以失败,学风问题——从马克思著作中寻章摘句寻找逻辑起点或现成答案的“经典演译”、“六经注我”式的学风——虽是重要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价值学体系自身的缺陷。因为在目前的价值学范畴中,只有单一的价值概念,缺少与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二重性划分相对应的价值理论和概念体系,这样便必然使哲学价值难以与经济学价值“接轨”,并难免陷入概念混淆的泥沼。

    应当说,对于哲学价值学的这种困境,国内有许多学者已经觉察并做过探讨,也提出过自己的价值二重性划分的观点或理论[12]。其中,较为有影响的观点是鲁品越先生[13]在何祚榕先生的价值二重性分类基础上,所提出“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的价值二重性分类。但遗憾的是,这种二重性分类同样难以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兼容”:人的“外在价值”外化为物的“外在价值”,即物的效用价值,或商品的“使用价值”,这好理解;人的“内在价值”对象化,成为物的“内在价值”,这种“内在价值”在特殊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即为“价值”,那么在非商品形态的一般物中,“内在价值”是什么价值呢?换言之,与商品“使用价值”对应的是物的“效用价值”,那么,与商品“价值”对应的是物的什么价值呢?论者却没有告诉我们。显然,这里存在着某种价值概念的缺位,我们需要有一种新的价值二重性分类提供理论支持。

 

 

    现在,我便对价值二重性进行正面探讨。

价值二重性是否普遍存在?若普遍存在,是由哪二类价值构成?如果要不依赖经典理论、不依靠经验描述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便必须回到价值研究的逻辑起点、回到价值一般的抽象规定上去。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研究的逻辑起点就是商品,只要面对商品赖以存在的元素便可以了;研究哲学价值,则需要寻找价值赖以生成存在的逻辑起点。这个起点在那里呢?它显然不在自在的物质世界里;无人的世界里,也无所谓价值。价值现象是属人的、以人为本的,是人类存在意义的体现。因此,我同意这样的表述:“价值世界的确立与人类的出现可谓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价值的这种属人的特点,使人类成为整个宇宙中唯一没有对等物和等价物的独特存在,这乃是价值作为哲学概念,其人类本体论意义的基本内涵。”它也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独特规定性,即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之所在。”[14]

 这即是说,价值研究的起点只能是人的类或个体生命存在。人既是价值的源头和内涵,也是价值的归宿与终极尺度;人类在对象化地创造属人的价值世界的同时,也创造了自身,使自身生命获得了最高价值。因此,如果要给“价值”下一个元定义的话,那么,价值便是事物(包括观念形态存在的精神客体)结构、功能、属性在人类(社会文化经济)系统中所具有、或所获得的能体现人类生命本质或有利于类或个体生存发展的功能、属性的总和[15]。当然,这是人类本位主义的自我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定义是自明的,规定性的,它的合理性只在于它能阐释所有的价值现象,其本身却是无法被论证的。如果我们一定要给这个定义一个合理性的解释,而不是武断地张扬“人类中心主义”的话,那么,就只能归于人类生命的“自由自觉”类本质。

大家知道,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就是它的生命既是自在的,又是自为的。马克思说过:“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16],正因为人类能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与自然界区别开来,能自由、自觉地合规律、合目的地能动创造属于人的世界、创造属于人的生命,人类才产生出属于人的价值概念,才使一切与人类生命存在相关的事物属性获得价值意义。既往价值学研究,把逻辑起点放到人的需求上,忽略了价值与人的生命本体的联系,割裂了人的全面本质,因而,其价值概念也是片面的。科学的价值内涵所指,正是人类生命在实践中的自我生成与自我实现、自我创造与自我享受,正是人类在实践中对自身生命意义的自我肯定。这样,从“人的生命”这一价值逻辑起点出发,人类生命所体现的能动性与受动性、创造性与享受性、工具性与目的性相统一的二重性,必然使人类的价值也具有二重性,即作为体现人类生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价值和作为满足人类生命需求的受动性、享受性价值。其中,前一种价值体现着价值的创造性本质,所以仍称为“价值”(有时亦称为“工具价值”),而后一种价值则是通常所谓“效用价值”。人类价值的这种二重性普遍存在于人类文化、社会价值系统中,这里,我们只讨论作为价值二重性基础构成的文化价值二重性,即“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

 需要首先指出的是,不能把本文中的“文化价值”概念与通常用来指称精神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相混淆;那种文化价值实际上是一种文化效用价值——精神文明效用价值。这如同不能把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与生活中的商品价值混淆是一个道理──日常用语中的商品价值往往就是指使用价值。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有一个困难是我们无法为读者解除的。这就是:某些术语的应用,不仅同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同,而且和它们在普通政治经济学中的含义也不同。但这是不可避免的。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17]这里,我们便首先对“文化价值”概念作些辨析。

    先说“文化”。作为人类世界区别于原生自然形态的一个概念,“文化”本身便是一个名词化的动词概念,其最基本或最原始内涵,即“人化”。“人化”之“文化”,所反映或体现出的正是人类能动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以及改造与被改造、创造与被创造之主客体认识实践与价值实践关系。它凝聚在主体身上,就是智慧、学识、技能、体力等等文化素质;物化在客体身上,就是文化(结构功能)质[18]。所谓“文化价值”,就是人类在文化实践关系中所表现出的“本质力量[19]”或“文化力”。由于这种“文化力”直接体现了人类生命的创造力,因此,它是“最纯正”的价值,而蕴含这种文化力的文化素质,便也就是“最纯正的”文化价值因素了。

    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文化价值只是人类生命创造力区别于动物本能力量的一种属性,单体孤存的主体文化素质是无法展示或确证其文化价值的。文化主体只有在实践系统中、通过对相应客体文化(结构功能)质改造和效用价值的创造,才能对象化地确证、肯定(或否定)其文化素质的文化价值。而这,便使得文化客体同时也获得了文化价值属性。但正如后文将论及的,客体的这种文化价值,只是一种“过去时”的认识价值或“现在时”的交换价值,它本身并不蕴含文化力、不能再创造效用价值;它的价值含量同样要受制于文化系统,而不能由客体文化结构功能质孤立地确定,文化结构复杂的客体中不一定内含高文化价值。

 对这一“文化”、“文化质”和“文化价值”的概念,人们其实并不陌生:人类学、考古学中的“文化”,便是这种内涵的“文化”,学者的任务就是从客体的“文化质”中发现这种物化的“文化”;考古或文物鉴定中的“文化价值”,便是这种内涵的“文化价值”,专家考证、鉴定的目的就是从文物中发现确证先民的智慧、技能等等文化力(生产力)水平。譬如象新石器文化、旧石器文化,像玛雅文化等等,便是指不同时期和地区人类征服自然的文化力水平。譬如说“某某文物具有文化价值”,就是指它所含有和体现的既往人类智慧、技能等文化力因素,而决非指它的效用价值──无论保存怎样完好的文物,今天大都没有效用价值了。据说中国明代的一把太师椅,市场价高达百万元,但人坐在它上面无论如何不如一个普通沙发舒服。与文化效用价值相比,文化价值体现了人类生命的本质方面,马克思在《巴黎手稿》中对“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著名论述,也可以看作他对这种文化价值的重视,以及对那种只重视效用价值的学说的批评:“工业的历史和工业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对这种心理学人们至今还没有从它同人的本质的联系上,而总是仅仅从外表的效应方面来理解,……人的对象化的本质力量以感性的、异己的、有用的对象的形式,以异化的形式呈现在我们面前。”[20]后面便是我在本文开篇引用的那段批评忽视人的丰富性、只重视“一般需要”的所谓“科学”的话。

    实际上,这一意义上的“文化价值”概念在哲学价值研究的文章早已出现过。如方军、刘奔先生曾指出:价值是“可感觉而又超感觉”的,“哲学意义上的价值不也是这样吗?一种劳动成果,作为商品价值,是无差别可通约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作为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则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凝结。陈列在博物馆中的一把石斧,当我们的祖先出于当时的直接需要而制作它时,根本不会想到它对现代是有什么意义。但我们今天参观它时,却是当作人类走向自由的一个里程碑、文化价值的一块‘化石’来看待。”[21]但遗憾的是,由于缺少价值二重性的理论自觉,论者把文化价值直接等同于哲学价值,作为从“使用价值”到“交换价值”,再到“价值”抽象的结果,从而将这一概念放过,未能使其进一步明晰。前文提及的鲁品越、何祚榕先生所谓的“内在价值”,尤其是人的“内在价值”,可以说也就是指的“文化价值”。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价值概念早已存在,笔者只是把它明确约定,纳入到价值体系中来而已。

 关于“文化效用价值”,似乎无需多说,其实不然。这里所谓的“文化效用价值”与效用价值、使用价值、功利价值等等并不是同义概念,而是特指由文化主体创造的、由客体文化(结构功能)质实现的满足人类生存发展需求的效用价值。体现在主体身上,它指文化主体本身文化素质所具有的效用价值,即文化力能直接、间接(通过创造客体的“文化效用价值”)满足人类需求的效用价值;体现在客体身上,则是指因文化主体的创造,客体文化质所新增的效用价值。而一般效用价值系指主体或客体效用价值的全部,除文化效用价值之外,还包括自然效用价值、社会效用价值等等。

需要说明的是,现实存在的文化效用价值是不能脱离一般效用价值的,如主体的文化力需要人的生理能量和脑力体力的支持,客体的文化结构功能更离不开自然结构功能;纯粹的文化效用价值只是一个抽象价值分析概念,它并不现实地存在于主体或客体身上。但这样的抽象分析,对于我们准确把握文化效用价值,尤其是客体的文化效用价值无疑是重要的。如马克思所说,“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简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如果把上衣、麻布等等包含的各种不同的有用劳动的总和除外,总还剩有一种不借人力而天然存在的物质基质。……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象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母,土地是财富之母。”[22]因此,所谓“劳动创造效用价值”如果是指创造全部“效用价值”或“财富”的话,那它并不是一个科学命题;劳动所创造的文化效用价值只是使麻变成麻布、使布变成上衣而已,它并没有创造客体效用价值的全部。

这里,我想着重谈一下文化质与文化价值、文化效用价值在本体性质上的差异问题。文化(结构功能)质是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的文化载体,但却不是价值本身;它们虽然都产生于主客体的文化实践,但却有着完全不同的本体性质。文化(结构功能)质是一种实物形态质,是一种物质性本体存在,它一经被创造出来,便不能再还原为自然质。即使主体的文化素质,作为特殊的文化质,其本质同样表现为特殊的物质属性(意识)与能量(文化力)。而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则不同了,它们都不是实物形态的本体存在,而是依赖于主客体关系和环境因素的一种系统本体存在。对于主体或客体来说,其价值性质与实现值都是一种系统质,取决于诸多文化、社会、自然系统因素。这是我们理解价值属性变化规律的切入点。  

从主体角度讲,其文化力──智力、体力的发挥,如果离开了特定的对象,离开特定目的(文化效用价值)的实现,是无法确定其文化价值的有无、正负或大小的。假如主体无所事事地浪费精力,作为无用功便毫无文化价值可言(注意,是零价值或负价值。20020613),;假如主体文化力发挥错误,导致效用价值创造失败,则可能会变成负文化价值;假如主体合规律创造实现其效用目的,则当然会获得正文化价值。但在后一种情况下,同样的文化力付出,其首创者与后来者之间的文化价值也截然不同,前者所实现的文化价值,将远远超过了后者。这是因为,后者可能已没有实现其创造效用价值的机会了!从客体角度讲,同样的文化(结构功能)质,在不同的系统背景条件下,更可能具有或实现完全不同文化效用价值。譬如一把菜刀,它可以是厨房工具,也可以是革命武器,还可以是杀人罪证,甚至还能变成某种展品。问题是当菜刀获得或具有这些价值时,其本身的结构功能却并不改变!这正是价值的系统本体存在的特征,它依存于文化质,但却不等同于文化质;它是文化质在文化、社会、自然系统中所具有或所获得的一种系统质。对此,笔者将另文详论,此处不缀。

 

 

    接下来,我们便来具体探讨一下文化价值二重性生成规律及其与商品价值二重性的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价值二重性,并不等同于所谓“一分为二”,即辩证法分析事物性质所固有的正反相依、正负相成的两重性。一个人的优点可能同时就是他的缺点,优点缺点基于同样的性格。而价值二重性,则是指存在于同一人或事物中的两种有内在联系但性质不同的价值,它主要存在于对文化质不同向度的系统价值分析中。在现实的文化价值—实践过程中,它们并不是一个由人的价值二重性分别“物化”或“投射”的过程,而是同一的客体文化质的创造过程。人类一切文化实践活动,都是人类文化力合规律性、合目的性的发挥,作为性质相同的人类文化实践活动,它在使客体获得文化价值属性的同时,也对象化地实现了主体的文化价值;作为具体的文化实践活动,它在创造客体千差万别的结构功能、使客体具有文化效用价值的同时,也对象化地体现了主体的文化效用价值。简捷地讲,客体的文化效用价值与文化价值就是主体文化效用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实现、体现或确证;文化主体的二重价值以文化质的创造为中介,转化为文化客体的二重价值,它们之间的这两类价值是等价的。

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具体实践中,主体所实现的文化价值、所体现的文化效用价值,只是其自身价值的一部分;同时,它所创造的客体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也只是客体价值的一部分,即客体新增价值部分。因此,所谓主客体文化价值等值,只是特定主体的发挥付出的部分与客体因此增值部分的对等,而决非主体全部文化价值与客体全部文化价值的等值。在一般情况下,客体新增文化价值,肯定小于主体文化价值的全部;主体新创文化价值,也肯定小于客体文化价值的全部。譬如一块小小电子表,它所内含的文化价值和具有的文化效用价值显然是很难归结为某位技术人员、或某位组装工人的。但同时,无论是技术员还是组装工人,他们的文化价值显然是并不仅仅体现在对电子表的设计和组装上,除非他们已变成机器人。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无论主体还是客体,它们的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之间虽有联系却并不一定是对称的。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主体的文化素质越高,其自身的文化效用价值应当越大;客体内含的文化价值越大,其文化效用价值也应当越大;反之亦然。一个高级工程师所创造的文化效用价值应当大于一个普通工人。否认这一点,则人类的文化进步便失去意义。但是,这种对应性规律只有在对象、工具、环境类同或严格可比的条件下才有意义。譬如在施工条件优越的市区建一座大桥,其效用价值可能很大,但它所内含或所体现的主体文化价值,可能远远不及一座施工条件恶劣的山区大桥,尽管后者的效用价值不及前者。同样道理,一个美声歌唱家成才要十多年,却曲高合寡;一个通俗歌星能一夜成名,但追星者众:他们之间的文化效用价值与文化价值极不成比例!因此,我们切不可只以客观效果论英雄。这便是众多专业技术资格评定需要专家、需要专业委员会的原因所在,否则,伟大者如爱因斯坦,也将被各种明星“打败”。之所以出现这种价值“质”、“量”错位的情况,原因就在于我们已讨论过的价值的系统属性;任何价值的实现值都要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一个高智慧的人假如缺少信息交流,独自创造的科技产品可能会因失去效用价值而毫无文化价值;而在重大灾难环境里,一些简单的医疗常识或工具却可能救人一命,实现其极大的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

    行文至此,我们已经把文化效用价值与其它效用价值区分开来,把具体实践创造的文化价值与主客体文化价值整体区别开来,并强调了主客体身上的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不对应性。这样价值的分析,看似繁琐,却既是价值学真正走向社会科学的需要──社会科学价值学的生命,不在于抽象的价值定性,而在于对客体价值的有效分析和阐释──也是哲学价值与商品价值接轨的需要。

 现在,我们便很容易将商品价值二重性容纳进一般价值学范畴中来了[23]

 先说商品使用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之间的关系。毫无疑问,它们属于同一性质的价值。虽然就一般情况而言,商品的使用价值涵盖客体效用价值的全部,它除去文化效用价值外,还包含客体固有的自然效用价值,甚至包括在社会系统中获得的社会效用价值(如迷信物品的使用价值)。但作为商品交换价值承担者的商品使用价值,严格说来就是前文所说的因文化力创造而新增的文化效用价值;而对具体劳动者来说,体现其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则是因他劳动创造而新增的文化效用价值;譬如,对一个木匠来说,显然不能靠木材的效用价值来索取自己的报酬;那份报酬只能属于木材种植者。由此可见,商品使用价值与客体文化效用价值是两个性质相同且外延接近的价值概念。

再说商品价值与文化价值之间的关系。相对说来,这两种价值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尽管从发生学角度,两者同属于“物化人类劳动”或“文化力”,共同依存于文化(结构功能)质,但其具体性质却不相同。商品价值,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从价值学角度讲,则是文化价值在商品交换系统中获得的特殊社会价值形态。因为所谓“物化人类劳动”也就是客体内含的文化价值,但客体仅仅具有文化价值而没有进入或已经退出商品交换系统,譬如农民自种自吃的粮食或顾客从商店买回的时装等等,都不是商品,也不具有商品价值。正是基于这样的视点,所谓商品价值便不再具有神秘性。作为一般的文化价值,它体现人类劳动的创造性本质或主体的文化力;作为特殊社会系统的商品价值,它体现商品经济中劳动主体分工交换的社会关系本质。它们是同一序列的价值范畴,共同服务于人类对效用价值的创造和消费需求。所不同的是,在自然经济形态中,效用价值的生产与消费是直接的,无需社会分工和劳动交换,没有社会分配环节,因而客体文化价值不需要以商品价值形态存在罢了。

正由于两者性质的不同,使它们在形态上存在着明显差异:文化价值反映“人—物”的文化关系,主要以客体的文化结构功能为载体、以价值“质”的形态而存在,相对说来是具体的。对文化客体中内含的技术、智慧和学识等等因素,专业人员和同行通过对客体的结构分析是大体可以把握的;在特定的专业文化系统中,个体的文化价值水平是相对确定的[24];人类诸多文化价值因素,也是可以转化为知识形态进行传授的;通常狭义的“文化”学习,主要就是指对这种文化价值因素的学习,目的是从认知转化为素质,提高主体的文化创造水平。不同主体之间文化价值的差异,通过专业实践,是可以区别开来的。哪些超出寻常价值实现水平的文化价值客体,由于受到同行的共同钦服,而获得文化审美价值[25]。所谓文化价值水平的差异,归根结底是主体对客观规律的把握而获得自由程度的差异。

而商品价值则不同了,它反应“人—人”的社会关系,作为社会系统质,虽然也依赖其文化(结构功能)质,但却是以价值“量”的形态而存在,相对说来是抽象的。由于商品价值以社会必要劳动为衡量尺度,它抹煞掉文化价值(智慧、学识、技能、体力【还包括胆略,这很重要风险投资】)的差异性,将个体“文化价值”包含的复杂的劳动转换为简单劳动,以同一的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价值尺度和交换中介,所以,我们难以根据孤立个体劳动分析单个商品的价值,其商品价值只能在交换中实现,并以货币作为等价物,获得其市场价值(价格)。这也使得文化价值客体一旦成为商品后,便丧失了文化价值内容上的差异,高贵的艺术品,也可以被拣破烂的人用钱买回──只要他能挣得出。

尽管从理论上讲,经过上述转换后,商品价值依然应当与其内含的文化价值成正比例关系,高文化价值含量的商品应当获得高市场价值,但实际上,由于商品价值受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律的制约,文化价值与商品价值、市场价值相互脱节或背离的情况是经常发生的:高文化价值含量的客体未必获得高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甚高的商品其文化价值含量却可能很低[26]。而在这种背离的后面,便是市场经济以商品价值为杠杆配置社会价值资源的调节功能──只有哪些效用价值短缺的商品才能获得高市场价值,这必然会促使以利润最大化为动机的商品生产者努力积聚文化创造力〖包括胆略〗以增加这类商品的生产,最终在供求相对平衡中实现商品市场价值向商品价值、文化价值的回归〖这便不准确了,其中高市场价格的商品,应当含有高胆略的因素,高知识判断的因素,创新技术的因素等等在内,并不一定是不一致的,脱节的,甚至可以说,是合理的表现〗。

当然,就商品价值二重性与文化价值二重性的依存转化本身而言,它们之间还是存有许多共同规律的。文化价值以效用价值为存在条件,商品价值也以使用价值为前提;客体的效用价值与其文化价值没有直接关联,商品的使用价值与商品价值也没有直接关系。譬如,厨师掌勺,不会掌握火候,把鲜鱼烧焦,失去了效用价值,则他也就没有文化价值实现可言,鱼也就没有商品价值实现可言。反之,同样的厨师,同样的技术,烧的鱼的是鲤鱼还是草鱼,效用价值(口味)自然会大大不同,但这却与主体的文化价值(烹调技术)、或与鱼的商品价值(价格)没有直接关系。再换一个角度,同样的鲜鱼,是在产地吃,还是在异国它乡吃,对于食客的效用价值(口味)来说,是没有差异的,但考虑到运输、保鲜等等技术环节,其内含的文化价值和体现的商品价值却会有天壤之别!然而,在设定的可比条件下,客体的使用或效用价值,却与其内含的文化价值和商品价值有直接关系。譬如,在同样设备、同样原料的条件下,高技术的厨师,烹饪出的美味佳肴,非常人可比,这种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的差异就来自主体文化价值的差异,并表现为商品价值的差异——名厨名菜自然应卖得高价。

其上我们所讨论的文化价值二重性只是价值二重性的基本形态。根据人的本质的系统构成,价值系统中除文化价值二重性及特殊的商品价值二重性之外,还有社会价值二重性。限于本文题旨,我们不再进行讨论。但从前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从人的双重本质出发推导的价值二重性,已为我们建构起新的价值学体系框架。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将不会遇到传统价值学研究中那种只有依靠概念滑动才能自圆的理论障碍,使价值学真正的走向社会科学。前景是否如此呢?笔者期待执着于价值学研究的同志批评,并与大家同行。

 

 

* 笔者已发的论稿有:《价值学研究中的方法论问题试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试论价值的多重本质》《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4期;《价值—实践论》《学术月刊》2000年3期;《价值消费论》《山东海洋大学学报》1999年5期;《论价值取向评价与价值认知评价》《天津师大学报》2000年6期;《价值系统本体论》《东南学术》2001年1期。


 

[1]  从严格意义上讲,国内学者将一般价值学皆称为哲学价值学并不适当,因为它很容易与各种人文价值哲学混淆。笔者认为纯粹的价值学应具有独立的社会科学学科性质,并不属于哲学(可属于亚哲学)。这里为论述便捷,仍采用这个概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9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7页,马克思这段话的引文全文及阐释见后文。

[4]  赖金良:《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研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浙江学刊》,1995年第6期,第30-31页。

[5]  同上,第32页。

[6]  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9页。

[7]  同注3,第33 页。         

[8]  孙显元:《论价值和使用价值》《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第16、17页。

[9]  只有特殊的商品──货币,其“交换价值”才体现为“有用性”。

[10]  袁贵仁:《价值学引论》第73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7页注(31)。在此顺便指出,经常见到一些论者因把“劳动价值说”与马克思的“价值”学说相混淆,无意中贬低了马克思“价值”学说的理论贡献,认为只有剩余价值学说和唯物史观才是马克思的独创,这是不符合事实的。

[12]  根据笔者掌握的文献,国内最早公开发表文章提出价值两重性或二重性观点的,是两位老哲学家:张岱年先生与何祚容先生,其文章分别见1992年第6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和1993年第3期《人文杂志》。两位先生的文章虽因皆属札记性质,对所提观点缺少详尽论述,但其意义不可低估。限于本文篇幅,相关评述商榷内容只能略去,待留在拙著中讨论。但为了尊重前人劳动和学术规范,特作说明。另,笔者在本文中论述的文化价值二重性观点,则形成于80年代末,因建构系统美学体系遇到无法克服的理论障碍时“发明”的,用以阐释审美价值的本质。见拙著《审美鉴赏系统模型》192-193页,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6月出版;详尽论述见《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3月出版。

[13]  参见鲁品越:《价值的目的性定义与价值世界》《人文杂志》,1995年第6期,第10、12页。

[14]  何中华:《论作为哲学概念的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9期,第29页。

[15]  请注意,这里所涉及的只是价值的价值论本质,它是一个系统论的价值本质。有关价值本质分类与推导的详尽论述请参阅:《论价值的多重本质》刊载《社会科学辑刊》1999年4期。

[1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96-97页。

[17]  《资本论》《英文版序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4页。

[18]    国内哲学界缺少对事物“质”的研究,这里是参考苏联学者В.П.库兹明的分类方法,采用“文化(结构功能)质”概念的,目的是区别于后文的“自然质”和“系统质”。参见В.П.库兹明:《马克思的理论和方法论中的系统性原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11月版。

[19]   严格讲来,“人的本质力量”包括人的自然力量和道德力量,不仅仅是文化力量。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7页。其中的“心理学”概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注:“费尔巴哈把自己的认识论叫做心理学。看来这里也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这个术语的。”

[21]  方军、刘奔:《实践·历史必然性·价值》《哲学研究》,1993年第11期,第11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57页。

[23]  需要在此提请注意的是,作为约定俗成的用法,“价值”在经济学领域中,特指商品价值,而在非经济学领域或日常用语中,却指效用价值,两者恰好是不对应的。“价值”在不同语镜中“所指”的这种滑动,也是造成了价值学研究中概念混乱的一个重要原因。正是为了避免这种混乱,本文中坚持用“文化价值”、“商品价值”、“效用价值”等概念,而不用“价值”概念。

[24]  这里强调的是文化价值的相对性。离开特定专业文化系统,孤立的客体文化价值难以准确把握,如是否具有独创性,便需要靠系统定位;同时,随着所处文化系统的变化,个体的文化价值水平也会发生变化,在专业水平整体进步的情况下,个体水平便要相对下降。

[25]  参见拙作:《文化审美价值距离与“难能为美”》《齐鲁学刊》1997年第4期。

[26]  这里需补充的是,某些没有文化价值的客体,如稀缺的自然资源,在商品社会中,同样会获得商品价值。这是自然客体直接获得社会系统质的特殊情况。

 

杨曾宪       青岛社科院       研究员         邮编:266003    青岛京山路26号

   《东方论坛》2002年3期   

 


最后编辑: 卓立  发布时间:2005-04-07 论文来源:智识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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